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以政府令形式公布修订后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自2021年12月1日起施行。新疆区深入学习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保障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论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坚持依法依规管粮管储,修订《管理办法》,切实把实践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法律规范,加速推动全区地方粮食储备管理由政策治理向法治治理迈进。
坚持党政同责,统筹谋划合力推进。自治区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粮食安全,坚持党政同责,切实担负起保障全区粮食安全的主体责任。自治区党委主要领导第一时间对贯彻落实48号文件精神作出指示批示,主持召开自治区党委深改委会议审议贯彻落实意见,明确要求完善地方储备粮管理法规制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先后召开专题会、常务会研究部署《管理办法》修订工作,加快粮食安全保障的立法修规进程。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司法厅、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等单位各负其责,协调联动,通力合作,为《管理办法》的出台奠定了坚实基础。
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新疆地方特色。《管理办法》共8章46条,包括总则、计划、储存、轮换、动用、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等内容。为进一步压实各级党委、政府保障区域粮食安全的责任,明确以自治区级储备为主、州市(地)、县(市、区)储备为辅的三级地方储备粮管理体系。同时,为了调动社会力量,共建稳固的粮食安全屏障,鼓励规模以上粮食加工企业建立社会责任储备;鼓励粮食经营企业建立合理商业库存。为强化应急保供,明确州市(地)、县(市、区)建立必要的成品粮储备。为了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四个最严”指示精神,确保储备粮质量安全,做到常储常新,新增“轮换”章节,将小麦轮换年限由原来的三至五年,调整为原则上不超过三年。规定了严格的监管措施和相应的法律责任,注重利用现代网络信息技术加大对地方储备粮实施日常监管等内容,不断强化地方储备粮监管工作。
坚持务实创新,提升监管能力水平。坚持反映我区粮食储备安全管理改革成果,完善基本制度的立法思路,将近年来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制度规范,对现行《管理办法》的内容进行了系统化的完善,实现了管理体制、管理方式、责任追究等方面的新变化,必将对推进我区地方储备粮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更高层次地保障我区粮食安全发挥积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