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州市仓山区检察院针对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工业甲醇并销售的行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获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
“黑心”老板
非法添加工业甲醛
2020年6月初开始,李某某在福州市仓山区盖山镇上岐村一铁皮房内加工鸭胗带、鸭肠、黄喉、牛百叶等食品,加工过程中添加毒害性物质甲醛并进行销售。截至被公安机关抓获时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
根据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甲醇未被列入其中,而工业甲醇被列入《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名单》,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人体严重的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
2020年9月23日12时许,福州市公安局盖山派出所民警在治安清查时,当场抓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的李某某,当场查扣疑似添加有毒有害液体的鸭珍带22.24公斤、鸭肠7.82公斤、牛百叶80.82公斤、鱼泡14.04公斤、黄喉138.33公斤、黄喉(袋装)9.56公斤,以及甲醛溶液14瓶。
经鉴定,在涉案牛百叶、鸭珍带、鸭肠、黄喉(袋装)中检测出甲醛。李某某因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检察机关提出
三倍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
李某某明知甲醇系禁止在食品生产经营中使用的添加剂,长期食用足以造成人体严重的食品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仍然在生产加工食品过程中添加并销售,销售金额达8万余元,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因其行为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安全产生公益损害风险,致使社会公共利益遭受损害,李某某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仓山区检察院于2021年10月8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仓山区检察院综合考虑社会危害、违法持续时间、经营状况、获利情况、财产状况和刑事处罚等因素,诉请判令李某某缴纳销售金额三倍的公益损害惩罚性赔偿金24万元,并在福建省省级媒体上赔礼道歉。
仓山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发表出庭意见,充分阐明了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提出三倍惩罚性赔偿金的法律依据,为法院判决支持奠定基础。2021年10月28日,仓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