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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期 | 江门市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26    来源:江门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835    评论:0
导读

为全面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力度,从重、从严、从快惩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办了一批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现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为全面加强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的执法力度,从重、从严、从快惩处农村假冒伪劣食品领域的违法行为,江门市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厉查办了一批农村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违法案件,切实规范农村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增强人民群众对食品安全的获得感、安全感、幸福感。现公开曝光一批食品违法典型案例。

 

  06 新会区三江镇娟儿水产店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3月25日,当事人购进7kg花蛤并对外销售,经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为168元,违法所得为32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经营兽药残留超过标准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刑事犯罪,新会区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6月28日依法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07 江门市江海区礼乐佳盈腊味厂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肉制品案

 

  2020年4月19日,当事人生产的风味肠(手工香肠)产品经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后经进一步抽检,当事人生产的8批次风味肠亚硝酸盐项目超标,涉嫌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罪,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处理。


  案件结果

 

  江海区人民法院判决经营者陈某业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2021年1月,江海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吊销当事人《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对陈某业终身禁止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也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08 恩平市森仔美食店采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案

 

  2021年6月7日,当事人购进4.5kg鸡肉在店内用于制作“化州香油鸡”为顾客提供餐饮服务,经检验,磺胺类(总量)项目不符合GB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经营货值金额256元,违法所得98.5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恩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98.5元,并处罚款5000元。

 

  09 罗某英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米酒案

 

  2020年12月1日至2021年2月26日,当事人在未依法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情况下,擅自在江门市蓬江区荷塘镇新平坊27号从事生产经营米酒活动。经查实,当事人违法生产经营的货值金额9700元,违法所得485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蓬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4850元,并处罚款75000元。

 

  10 开平市沙冈邓平冻肉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案

 

  2020年10月11日,当事人未落实履行进货查验制度,购进没有中文标签及检疫合格证明的猪肚、牛膀及阿兰那牛腩产品等产品234箱,并用于自家店铺对外销售。经查实,截止案发之日,共销售涉案产品20箱,当事人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为41490元,违法所得1150元。

 

  案件结果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的规定,开平市市场监管局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没收无中文标签及检疫合格证明的产品214箱,没收违法所得1150元,并处罚款90000元。

 

  江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要严格履行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守食品安全底线,诚信守法经营,也提醒广大市民、消费者遇到食品安全问题可拨打12345、12315热线或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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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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