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食品工业的快速发展,食品添加剂也随之迅猛发展,已经成为当今食品工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目前,全球食品添加剂种类已达到25000多种,我国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有2000余种,其中食品用香料为1870种。面对琳琅满目的各类食品,消费者如何快速的了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相关信息,食品标签中的配料表就成为了消费者溯源的直接依据。现在我们结合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来了解下食品添加剂在食品配料中的标示规定。
食品添加剂定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下食品添加剂的定义,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规定:食品添加剂是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食品用香精、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也包括在内。
食品添加剂类别
目前,在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中把食品添加剂分为22个类别,分别是酸度调节剂、抗结剂、消泡剂、抗氧化剂、漂白剂、膨松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着色剂、护色剂、乳化剂、酶制剂、增味剂、面粉处理剂、被膜剂、水分保持剂、防腐剂、稳定剂和凝固剂、甜味剂、增稠剂、食品用香料、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其他等。
食品添加剂的标注
GB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4 中规定: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其在GB 2760中的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可以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也可标示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并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国际编码(INS 号)。在同一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选择GB2760附录B中的一种形式标示食品添加剂。
例如:食品添加剂“丙酸钙”、“山梨酸钾”、“三氯蔗糖”可以选择标示为:1.丙酸钙、山梨酸钾、三氯蔗糖;2.防腐剂(282、202)、甜味剂(955);3.防腐剂(丙酸钙、山梨酸钾),甜味剂(三氯蔗糖)。
当采用同时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和国际编码的形式时,若某种食品添加剂尚不存在相应的国际编码,或因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标示其具体名称。
食品添加剂的名称不包括其制法。加入量小于食品总量25%的复合配料中含有的食品添加剂,若符合GB 2760规定的带入原则且在终产品中不起工艺作用的,不需要标示。但复合配料中在最终产品起工艺作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标示。推荐的标示方式为:在复合配料名称后加括号,并在括号内标示该食品添加剂的通用名称,如“酱油(含焦糖色)”。
必须建立食品添加剂项吗?
配料表应当如实标示产品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但不强制要求建立“食品添加剂项”。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应选择附录B中的任意一种形式标示。建立食品添加剂项时,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营养强化剂、食用香精香料、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可在配料表的食品添加剂项外标注。非直接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不在食品添加剂项中标注。食品添加剂项在配料表中的标注顺序由需纳入该项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重量决定。例如:
1、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
配料:小麦粉,水,人造奶油,鸡蛋,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柠檬黄),食品添加剂(丙酸钙,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
2、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国际编码
配料:小麦粉,水,人造奶油,鸡蛋,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322, 476),食用香精,着色剂(102)),食品添加剂(防腐剂(282),甜味剂(955)),食品用香精。
3、全部标示食品添加剂的功能类别名称及具体名称
配料:小麦粉,水,人造奶油,鸡蛋,巧克力(可可液块,白砂糖,可可脂,乳化剂(磷脂,聚甘油蓖麻醇酯),食用香精,着色剂(柠檬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丙酸钙),甜味剂(三氯蔗糖)),食品用香精。
食品添加剂通用名称标示
注意事项
1、食品添加剂可能具有一种或多种功能,《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列出了食品添加剂的主要功能,供使用参考。生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食品添加剂在产品中的实际功能在标签上标示功能类别名称。
2、如果《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对一个食品添加剂规定了两个及以上的名称,每个名称均是等效的通用名称。以“乙酰磺胺酸钾(又名安赛蜜)”为例,“乙酰磺胺酸钾”和“安赛蜜”均为通用名称。
3、“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油酸、亚油酸、亚麻酸、棕榈酸、山嵛酸、硬脂酸、月桂酸)”可以根据使用情况标示为“单双甘油脂肪酸酯”或“单双硬脂酸甘油酯”或“单硬脂酸甘油酯”等。
4、根据食物致敏物质标示需要,可以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的通用名称前增加来源描述。如“磷脂”可以标示为“大豆磷脂”。
5、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规定,阿斯巴甜应标示为“阿斯巴甜(含苯丙氨酸)”。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的标示
既可以作为食品添加剂或食品营养强化剂又可以作为其他配料使用的配料,应按其在终产品中发挥的作用规范标示。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其他配料发挥作用,应标示其相应具体名称。
示例1:味精(谷氨酸钠)既可作为调味品又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为谷氨酸钠,当作为调味品使用时,应标示为味精。
示例2:核黄素、维生素E、聚葡萄糖等既可作为食品添加剂又可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当作为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中规定的名称;当作为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时,应标示其在《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中规定的名称。
其他情形的标示
1、食品添加剂含有的辅料不在终产品中发挥功能作用时,不需要在配料表中标示。
2、加工助剂不需要标示。
3、酶制剂如果在终产品中已经失去酶活力的,不需要标示;如果在终产品中仍然保持酶活力的,应按照食品配料表标示的有关规定,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酶制剂的加入量,排列在配料表的相应位置。
供稿丨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编辑丨市局新闻宣传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