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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心!你喝的红酒可能是假的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1-30    来源: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455    评论:0
导读

随着葡萄酒在我国的不断普及,葡萄酒成为许多人在亲友聚餐饮酒时的选择。葡萄酒由于产地众多、葡萄品种各异、酿制方式不同,其风味存在较大区别,而世界各地葡萄酒的品牌、型号更是数不胜数,这就使许多不良商贩有机可乘。日前,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制售“假红酒”的案件。

  随着葡萄酒在我国的不断普及,葡萄酒成为许多人在亲友聚餐饮酒时的选择。葡萄酒由于产地众多、葡萄品种各异、酿制方式不同,其风味存在较大区别,而世界各地葡萄酒的品牌、型号更是数不胜数,这就使许多不良商贩有机可乘。日前,北京三中院就审理了一起制售“假红酒”的案件。

 

  案情回顾

 

  2018年10月,郭某1发现销售假葡萄酒有利可图,于是通过微信朋友圈联系到一家制酒厂负责人汪某,郭某1和汪某二人商量由郭某1提供原酒,汪某负责生产。后郭某1从某地某酒庄累计购入50余吨散装的葡萄酒汁,并通过网络平台购买大量知名葡萄酒品牌的标签。郭某1将酒汁和标签交于汪某后,汪某使用其制酒厂生产线进行灌装、封装和贴标,葡萄酒生产完成后再由郭某1负责分销,由郭某2负责运输和配送。

 

  这批假冒的葡萄酒涉及了澳大利亚某著名葡萄酒品牌和国产某著名葡萄酒品牌,并且部分产品已经通过线上或线下渠道售出,价值共计人民币1 869 823元。

 

  法院判决

 

  生效判决认为,被告人郭某1、汪某、郭某2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应予惩处。其中,被告人汪某事前知道被告人郭某1从事假酒生意,但为谋私利,选择与被告人郭某1合作,客观上有偿为被告人郭某1灌装假葡萄酒并贴标,具备了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被告人郭某2负责搬运、装卸、运输等辅助行为,其作用较小,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鉴于郭某1、汪某、郭某2三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被告人汪某退缴部分违法所得,故依法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郭某1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被告人汪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被告人郭某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八万元;追缴被告人郭某2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追缴被告人汪某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三千一百元依法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事实上,制造假酒的行为根据不同的制造方式和行为后果可能构成不同的罪名。

 

  如本案,未经许可,在制售的酒上使用其他酒类品牌的注册商标,则可能构成《刑法》第213条的假冒注册商标罪;如所制售的假酒系采用诸如“三精一水”等方式勾兑生产出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则可能构成《刑法》第140条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如制售的假酒既侵犯了注册商标的知识产权,又是伪劣产品,则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制造假酒的过程中掺入了工业酒精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假酒则可能构成《刑法》第144条的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这些假冒伪劣葡萄酒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些甚至会对人体造成危害,是司法机关严厉打击的违法犯罪行为。

 

  在此法官提醒大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葡萄酒,提高警惕之心和辨别能力。若购买到假酒,要保留证据,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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