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秀山法院公开审理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当庭判处被告人唐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禁止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对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在市级媒体上向消费者赔礼道歉;支付违法所得10倍的赔偿金共计14400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唐某某明知樊某某(另案处理)出售的鸭肠添加了国家禁止添加的药物,仍购进后销售至秀山县内各火锅店。经县市场监管局检测,其销售的鸭肠含有甲醛成分。该县检察院以涉嫌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唐某某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法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对众多不特定消费者人身健康造成损害,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唐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从宽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