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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2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95    评论:0
导读

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11月2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3.5万人次,检查企业18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5726件,9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中涉及食品的案例。

  今年以来,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截至11月20日,全市市场监管部门出动执法检查人员23.5万人次,检查企业18万家次,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5726件,96件涉嫌犯罪案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现向社会公布“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部分食品案例如下:

 

  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使用过期的原料生产经营食品以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案

 

  2021年10月28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对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涉嫌使用过期的原料生产经营食品以及采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211.4元、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1年8月3日,闵行区市场监管局在铭采屋食品(上海)有限公司的配料室桌上查到一桶已开封的F60果糖果味饮料浓浆,生产日期:2020.05.05,保质期:12个月;在一次更衣室员工水杯区域查见一罐未开封干燥珠葱,生产日期:2018. 4.20,保质期:12个月;在原料库冷藏柜内查见一袋未开封巴氏杀菌蛋白液,生产日期:2021.07.09,保质期:21天。在配料室添加剂柜内查见一袋标签缺少添加剂生产企业SC编号以及“食品添加剂”字样的食品添加剂复配肉制品增稠剂苏尔听CHN型(1kg/袋)。

 

  闵行区市场监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赵某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1年9月3日,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因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关于在行政执法中及时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意见》第一条的规定,嘉定区市场监管局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嘉定区市场监管局接消费者反映,当事人在某购物平台经营的店铺销售的“superso咖啡”可能添加西布曲明,认为该产品存在安全隐患。嘉定局执法人员于2021年8月27日对上述订单产品进行抽样,将样品送至市质检院进行检测。2021年9月2日,市质检院出具检测报告,编号TQ21061500998的报告对“SuperSo燃脂塑型咖啡”检测,检测结果为“酚酞未检出”“西布曲明含量6.41×106μg/kg”;编号TQ21061500999的报告对“粉色药丸”检测,检测结果为“酚酞未检出”“西布曲明未检出”。

 

  经查,某购物平台上的店铺由赵某经营,该店销售的“superso咖啡”经检测含西布曲明成分。西布曲明已列入《保健食品中可能非法添加的物质名单(第一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西布曲明应认定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故当事人经营的上述物品属于添加非食品原料的食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的规定。

 

  邹某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牛肉案

 

  2021年4月,邹某购进走私的牛肉200余公斤,存放于本市泰和路一冷库内,尚未对外销售即被查获。市场监管部门立案调查后,依据《食品安全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27.6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情形,宝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公安部门,对当事人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落实行政拘留处罚衔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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