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化市场监管领域包容审慎监管,不断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海南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海南省市场监管领域市场主体初次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清单》(以下简称《清单》)。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过罚相当的原则,对初次轻微违法行为,通过责令改正、批评教育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清单》将于2021年12月17日开始施行,有效期3年。
不予行政处罚事项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等“三个要件”,具体包括《广告法》《合伙企业法》《商标法》《价格法》《专利代理条例》《计量法实施细则》《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个体工商户条例》《海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监督管理办法》和《海南省食品摊贩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等11部市场监管领域法律法规规章中的16项不予行政处罚情形。但是,趁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的违法行为,不适用《清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