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药品安全重要论述和“四个最严”要求,强化食品、药品质量安全,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加大案件查办工作力度,切实提高风险防控能力,有效防范遏制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查处了一批食品药品违法案件,营造了健康有序的市场环境。
本次发布的7起典型案例,涵盖了农村假冒伪劣食品、“山寨”酒水、食品无证经营、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等类型案例,充分展现了“排忧行动”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的整治成果,具有较强的典型意义,将有力指导今后市场监管领域食品药品案件的查办工作。
典型案例一:
盂县长诚圆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的食品案
2021年6月,盂县市场局执法人员对盂县长诚圆商贸有限公司在南村保鲜市场的冷库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经营的食品与其标签的内容不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盂县市场监管局对其处以没收160盒“涮羊肉片”、罚款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二:
阳泉市城区腾达调料批发部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1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阳泉市城区腾达调料批发部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经营场所存放的干辣椒中混有腐败变质的辣椒待销。经查证,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干辣椒数量:80kg,售价16元/kg,货值金额1280元。依据《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处以没收腐败变质的干辣椒80kg、罚款1.024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三:
阳泉联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餐饮服务案
2021年6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山西省阳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东路的阳泉联华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设有员工食堂,有一名工作人员正在从事餐饮活动,就餐区有若干名工作人员正在就餐,且现场未能提供《食品经营许可证》等相关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处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罚款5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四:
阳泉市郊区红远批发商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打击农村假冒伪劣食品执法专项行动开展期间,2021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联合阳泉市公安局打击食品药品犯罪侦查支队、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依法对阳泉市郊区红远批发商行进行了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所销售的“宝泉涌”原浆酒、汾牌珍藏白酒、“清香至尊”小蘭花白酒、老酒(白玉坊)白酒,外包装粗糙、防伪标识模糊,外观上多处与正规厂家产品不同,同日经山西省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当场鉴定,认定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罚款伍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五:
阳泉康爱医院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的医疗器械案
2020年11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阳泉康爱医院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医院医用红外激光胶片提供的随货通行单没有提供供货商,也未加盖供货商公章。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其处以罚款2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六:
阳泉市高新戒毒医院有限公司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案
2021年4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阳泉市高新戒毒医院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治疗室药品存放柜多种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与其他合格品混放,存放处未设置过期、失效、报废等警示标识,无法提供涉案过期药品和医疗器械购进、贮存、使用、定期检查的相关记录,经查证,当事人涉嫌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药品1种,涉嫌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5种。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之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对其处以没收过期药品、医疗器械、罚款4万元的处罚。
典型案例七:
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美宝莲美容美发部经营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和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案
2021年2月,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执法人员对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美宝莲美容美发部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店存放化妆品的货架上摆放有未加贴中文标签的化妆品及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该店未做到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阳泉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对其处以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未加贴中文标签的进口化妆品、罚款2万元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