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详情
谢某是一名菜贩,为了提高销量,牟取更多利润,她购买了一些俗称“无根粉”的添加剂并添加在生产的豆芽中。将豆子放在水里浸泡待豆子发芽长到3、4公分后用调配好的药水给豆芽喷水等待6、7天左右豆芽就可以又白又胖,颜色光鲜,尾部还不长根须。朱某是西峡某超市的采购经理,在明知谢某在豆芽里添加有毒有害物品的情况下,仍然在谢某处采购豆芽后运送到超市的各个分店进行销售。
2020年10月,经西峡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抽检发现,该超市所买的豆芽中含有4-氯苯氧乙酸钠和6-苄基腺嘌呤,均为不得检出项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谢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在生产、销售的豆芽食品中违法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朱某明知豆芽里添加有毒有害物品的情况下,仍然在谢某处采购销售,其行为也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且禁止两人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生产、销售食品等相关活动。两人当庭表示认罪服从判决。
法官说法
豆芽菜清脆爽口,价格低廉,一直都是餐桌上不可或缺的一道小菜。然而,部分商贩为牟取私利,在豆芽制作的过程中添加催长剂、增白防腐剂等,让豆芽看上去光鲜白净、脆嫩诱人,而且可以长时间保存不易腐烂。长期食用这种“药水豆芽”会危及身体健康。本案的谢某在生产、销售豆芽时,为增加豆芽的产量、改善豆芽的卖相,牟取更多利润,在豆芽生产过程中掺入了对人体有害的成分并销售,严重危及他人健康,其行为应受刑罚处罚。“无根粉”是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人食用后会损害身体健康,长期食用还可致癌。消费者在购买豆芽时,需认真辨别,切莫被光鲜的“外表”迷惑。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