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2021年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第七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40    评论:0
导读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各类违法案件。截止11月底,共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118件,结案109件,案值41.62万元,罚没款109.89万元,移送公安2件。

  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结合“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精准重拳出击,依法严查严办各类违法案件。截止11月底,共立案查处“铁拳”行动相关违法案件118件,结案109件,案值41.62万元,罚没款109.89万元,移送公安2件。现将民生领域案件“铁拳”行动开展以来第七批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1: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郑蒲港新区某排挡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于2021年9月14日收到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交办的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报告显示马鞍山郑蒲港新区某排挡制售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 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标准指标≤100mg/kg,实测值638mg/kg),检验结论为不合格。鉴于当事人制售的油条中铝的残留量是国家标准的6倍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邀请公检法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了“行刑衔接”工作联席会议。根据会议的讨论结果,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将上述涉嫌犯罪案件移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审查,经该院审查:当事人唐某在经营排挡期间,制售的油条铝的残留量是国家标准的6倍多,其行为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唐某生产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已涉嫌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办理。目前,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

 

  案例4: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布涉及疾病治疗功能的食品广告案。2021年6月15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局接到举报后立即查看马鞍山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网站,在产品中心界面关于“禾清通 黑豆山楂压片糖果”有以下描述,“老便秘一吃便通”“仅需晚餐后吃几片,次日早晨即可畅快自然规律性的排便”。经查,上述产品名称“禾清通黑豆山楂压片糖果”,其执行标准为SB/T 10347。该产品为普通食品。经调查,当事人陈述该网站是其找某公司工作人员制作的,建设网站和制作广告费用共计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责令改正及罚款8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7: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博望区某面食店经营不洁食品案。2021年8月14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收到马鞍山市博望区市场监管局案件移送函,反映博望区某面食店违法线索并附检验报告和《博望镇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结案报告》。《结案报告》显示该单位经营的熟制炒面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在患者肛拭子和呕吐物标本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结案报告》认定:上述事件为一起食源性疾病暴发事件。引起上述事件的主要原因为该单位环境卫生状况较差,操作人员卫生意识差,熟制炒面受到金黄色葡萄球菌污染;部分顾客在购买了该炒面后,保存方法不当,加重炒面污染,食用后引起呕吐、腹泻等症状。 现场检查时,该单位已停止经营。经执法人员与患者进行联系,5户患者采购熟制炒面的时间为7月31日(3户),8月1日(一户),8月3日(一户),另博望区疾控中心于8月2日对加工的熟制炒面进行抽检。因此认定该单位7月31日-8月3日之间加工的熟制炒面为涉案产品。本案的货值金额为该单位2021年7月31日-8月3日加工制作熟制炒面的货值,共计4080元,违法所得152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罚没款8152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8: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博望区某百货便利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2021年5月27日,根据举报线索,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对马鞍山市博望区博望镇某百货便利店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正在对外销售的口子窖白酒陆年型(规格400ml*6瓶;生产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6月13日)5箱,及口子窖白酒陆年型(规格450ml*4瓶;生产商: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0年10月25日)2箱。上述口子窖白酒陆年型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持有“口子<文字>+图形”、“口子窖”的商标注册证,拥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对30瓶口子窖白酒陆年型(酒精度:41%vol,净含量:400ml)和8瓶口子窖白酒陆年型(酒精度:41%vol,净含量:450ml)及举报人提供的4瓶口子窖白酒陆年型(酒精度:41%vol,净含量:450ml)的外包装、文字图案、制作工艺进行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证明》,鉴定证明显示上述产品冒用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厂名、厂址,不是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产品。同时当事人采购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格证明,不能证明涉案产品是自己的合法取得。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依法给予当事人警告及没收上述在当事人现场发现的38瓶侵权“口子窖白酒陆年型”白酒、罚款1092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112/09/97845.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