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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说】“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这是霸王条款!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09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263    评论:0
导读

当你准备购物消费、充值办卡、参团旅游时,是否认真的看过商家提供的所有格式条款内容呢?对于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你觉得应如何处理呢?你有想过维权吗?

  当你准备购物消费、充值办卡、参团旅游时,是否认真的看过商家提供的所有格式条款内容呢?对于条款中的不公平内容你觉得应如何处理呢?你有想过维权吗?

 

  案情简介:

 

  奉贤区市场监管局在对辖区内一家酒店进行日常检查时,执法人员发现其大堂内张贴的充值促销活动海报及会员卡上均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字样,执法人员当即对酒店管理方的此次促销活动开展进一步调查。

 

  经查,该酒店在此次促销活动中制作了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宣传海报和会员卡,并与顾客签订了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的合同。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其立案调查。

 

  法律分析:

 

  当事人制作了印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的宣传海报和会员卡,并与顾客签订了写有“最终解释权归本店所有”的条款的合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及《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排除消费者下列权利:(四)解释格式条款的权利”的规定,构成了排除消费者行使合同解释权的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以警告。

 

  温馨提示

 

  除文中提到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之外,日常生活中,我们常常会遇到各种名目的“霸王条款”。

 

  以下这些我们都有权利说 “不”!

 

  1、先签收,后验货;

 

  2、特价、促销商品概不退换;

 

  3、赠品质量问题概不负责;

 

  4、现金请当面清点,离柜概不负责;

 

  5、行程仅供参考,变更恕不通知;

 

  6、本店商品一经售出,概不退换。

 

  遇到“霸王条款”请拨打12315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供稿:奉贤区市场监管局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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