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4月以来,根据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安徽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结合党史学习教育“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针对民生领域群众反映强烈、社会舆论关注的突出问题,紧盯规定动作,抓好自选动作,重拳出击,持续发力,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截至11月底,全省市场监管系统共查办案件4.46万件,涉案货值1.27亿元,罚没款3.47亿元。为充分发挥警示震慑作用,实现查办一案、警示一片效果,现公布安徽省民生领域查办案件“铁拳”行动第四批典型案例。
其中,食品案例如下:
01 合肥市庐阳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木石咖啡店向未成年人售酒案
2021年7月29日,该局接合肥市公安局益民街派出所移交线索,于当晚17时对木石咖啡店进行检查,结合公安部门移交的未成年人在该店消费饮酒的证据材料和现场检查情况,该局于7月30日对当事人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店内未设置“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相关标识,主要销售产品为酒类。2021年7月25日晚,周某等4名未成人年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内购买并饮用2L青岛葡萄大扎、2L威士忌可乐扎、2L伏特加雪碧扎西域春奶啤、3L百威牌大扎啤,并通过微信支付325.2元。上述4名未成年人购买酒水时,当事人并未核实其年龄。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的经营者,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第五十九条“禁止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彩票或者兑付彩票奖金”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参照《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352.2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03 池州市青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绿亲然食品有限公司经营未经检疫的猪肉案
2021年8月27日,青阳县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部门开展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发现一辆箱式冷链货车正在卸货,内装100袋“冷冻肉”,包装袋内外均无标签标识、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执法人员现场将上述100袋“冷冻肉”扣押至青阳县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当日下午对上述扣押物品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为阴性。9月1日,该局委托安徽国科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上述“冷冻肉”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均为合格。
经查,上述“冷冻肉”发货方为安徽绿亲然食品有限公司,当事人在规定时间内未能提供上述“冷冻肉”的检疫合格证明材料及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签。该批动物产品无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标志。涉案货值34000元,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六)项等规定,构成经营未经检疫的肉类违法行为。该局参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没收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100袋、罚款34000元”的行政处罚。
04 滁州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王某生产经营过期食品案
2021年3月5日,明光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检查发现三界镇三界村王某院内存有冷冻猪肚、猪耳朵1000余箱(每箱12-15公斤),除一种未标明规格的猪肚无法查看保质期外,其余规格的猪肚以及猪耳朵均超过保质期。该批冷冻食品25吨,货值58万余元。
现场另发现新包装箱、标签若干,打包机一台,据当事人交代,上述工具主要用于对该批过期冷冻食品更换包装,然后继续对外销售。经查明,自2020年10月开始,王某夫妻二人在三界镇三界村经营冻肉生意,王某通过网上购买进口临期冻肉,到货后就地化冻,通过清洗重新打包,贴上新的生产日期等标签再对外销售。经初步核算,销售额达300余万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且货值金额巨大,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该局于2021年3月6日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07 芜湖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查处昌盛烟酒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2021年9月18日,芜湖市经开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会同公安干警对昌盛烟酒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的23箱(92瓶)白酒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执法人员当场对上述白酒予以扣押,并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经查明,上述涉案白酒经商标持有人鉴定并出具产品鉴定报告,证明上述白酒均为假冒产品。当事人未能提供涉案白酒购进相关票据、进货台账、销售记录等相关材料。涉案白酒数量以现场扣押的23箱(92瓶)和已销售的6箱(24瓶)计算,违法所得1020元,违法经营额18620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涉嫌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行为。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作出“没收92瓶涉案白酒、没收违法所得1020元、罚款93100元”的行政处罚。
08 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江某等人涉嫌生产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白酒案
2021年11月16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前期摸排线索,会同商标所有权人对江某在淮北市相山区、杜集区租赁的两处房屋进行突击检查,现场发现大量假冒白酒,货值金额7万余元。当日,该局商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侦查。
经查,江某伙同其妻子、女儿等人自2019年以来,利用租住房屋,购买原料酒、相关工具和包装物,长期非法灌装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庄某等人在明知是假酒的情况下,仍从江某处购买涉案白酒销售牟利。11月17日,淮北市市场监管局将该案移交淮北市公安局相山分局立案侦查,并组建联合专案组,捣毁涉案制售假酒窝点2处,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8人、取保候审1人。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10 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饮尚食品有限公司不正当有奖销售案
2021年6月28日,安庆市市场监管局接举报,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核查。经查,当事人自2021年3月开始生产果粒西米露饮料,并采取有奖销售方式开展促销活动,共计生产808件(15瓶/件),售出740件,每件中有两瓶饮料瓶盖内含‘壹元乐享’字样。产品标签标注此次有奖销售的主要内容为:“消费者揭盖发现‘壹元乐享’字样者,即可凭该盖在本品销售点以壹元的价格换购同类产品壹瓶,更详细的活动内容请查看公司网站,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和中奖瓶盖真实性的最终鉴定权”等。上述内容并未公布奖品数量或者中奖概率、弃奖条件等信息,且“更详细的活动内容请查看公司网站”,经查证该公司网站不存在,属虚假信息。
当事人以有奖销售的方式销售饮料,未如实公布相关活动信息,直接影响兑奖的行为,属涉嫌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在公布活动内容中规定“在法律许可范围内本公司拥有活动最终解释权和中奖瓶盖真实性的最终鉴定权”,属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依据《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采取措施对库存的标签做无害化报废处置,对已售出的157件商品实施产品召回,及时取消有奖销售活动,有效减轻了社会负面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减轻处罚之规定,该局依法责令停止不正当有奖销售的违法行为,改正有奖销售活动的公示信息,并作出“警告,处以3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