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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决落实“四个最严” 全力守护食药安全 ——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公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典型案例 (第二十四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14    来源:沾化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909    评论:0
导读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现按照《意见》要求,公布我局第二十四批典型案例。

  根据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文件要求,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管局坚定不移落实“四个最严”,坚决打击各类食品药品违法行为,以敢于担当尽责、严格监管执法的实际行动,向社会展现市场监管部门有案必查、查案必严的强烈信号。现按照《意见》要求,公布我局第二十四批典型案例。

 

  1.山东裕祯水产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案

 

  2021年7月20日,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浙江三江购物有限公司天台分公司经营的标称山东裕祯水产品有限公司2021年6月26日生产的规格型号为220克/袋的裕海源牌海蜇头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8月23日,本局收到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2110918056),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 10136-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动物性水产制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65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7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65270元,上缴国库。

 

  2.滨州市沾化区红成海产品店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滨州市沾化区红成海产品店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用非食品原料生产的食品。2021年10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21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2380元;3、没收 “诱惑红”0.5桶;4、没收 “原盐”24.5袋;以上罚没款共计23380元,上缴国库。

 

  3.滨州市昊林客水产有限公司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8月17日,本局收到群众对滨州市昊林客水产有限公司的举报。2021年8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对滨州市昊林客水产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2021年10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10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2075.58元;4、没收虾酱55袋;以上罚没款共计12075.58元,上缴国库。

 

  4.滨州市渔乐海产品有限公司经营重金属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案

 

  2021年9月1日,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经营的海水蟹进行食品安全抽样检验,2021年9月27日,我局收到通标标准技术服务(青岛)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No:QDF21-046428-05),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镉(以Cd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11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罚款10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1200元,上缴国库。

 

  5.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下河分公司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案

 

  2021年07月22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对山东新合作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下河分公司进行了监督抽检。2021年08月10日,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了山东拜尔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腐败变质的食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10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6.4元;2、罚款10000元,以上罚没款共计10016.4,上缴国库。

 

  6.滨州市沾化区丁氏口腔诊所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未按《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落实相关要求案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多项问题。当事人在药品使用过程中不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第三十条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9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00元,上缴国库。

 

  7.沾化区下洼镇大下洼中心卫生室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未按《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规定落实相关要求案

 

  2021年8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了监督检查。经现场检查,发现存在多项问题。当事人在药品使用过程中不符合《山东省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十条第一款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山东省药品使用条例》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违法经营行为。2021年9月,滨州市沾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2200元,上缴国库。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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