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柳州市市场监管系统聚焦民生领域,加大执法力度,查办了一批与群众紧密相关、性质恶劣的违法案件,震慑了违法犯罪分子,有力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将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开展以来部分典型案件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案例四:
2021年5月25日,融安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融安县长安镇广场西路202号的融安县麒颖食品经营部进行检查,发现该经营部组织大批老年群众正在观看健康养生知识讲座,并利用讲座夸大中草药药材的功效,存在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
经查,当事人为吸引和鼓励更多老年人前来购买商品和接受瑶医足浴服务,购买了150袋外包装袋上未标注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的“富硒大米”大米,拟以赠品方式赠送给到店接受瑶医足浴服务的会员。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规范促销行为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被市场监管部门处以没收违法所得12400元、没收147袋“富硒大米”、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近年来,随着我国老年人口不断增长,老年消费者对养生保健食品的消费需求呈逐年增长态势。保健食品行业中过份夸大产品功效、商品质量参差不齐、价格虚高、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等现象时有发生。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开展保健品行业整顿行动,加强宣传教育和日常经营行为监管,不断规范经营者的促销行为,在打击违法行为的同时引导普通群众理性消费,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案例十:
2021年1月21日,鹿寨县市场监管局对鹿寨县鸿鹿大酒店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冷库内存放有1箱分割冷冻猪肚12公斤,外包装纸箱上只粘贴有外文标签,未发现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数量、贮存条件、检疫合格证明等信息。
经查实,当事人在疫情期间,且相关部门作出了明令禁止的情况下,仍未按照《柳州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关于外埠入柳进口冷链食品实行集中监管的通告》第四条和第五条的要求对其采购的无中文标签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作相应处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二)项的规定,属于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10000元,没收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袋装分割冷冻猪肚1箱(12公斤)的行政处罚。
目前,我国严格落实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责任要求,凡没有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合格证明、消毒证明、追溯信息的进口肉类不得上市销售,且为了防范食品安全风险和疫情传播风险,要求进口肉类使用专用通道进货、专区存放、专区售卖,禁止与其他食品混放贮存和销售。食品经营者应当依法依规全面履行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禁止采购、经营法律法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和食用农产品,加强冷链食品尤其是进口冷链食品监管,坚决阻断疫情通过冷链食品传播风险,切实做好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