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深感后悔,对广大消费者造成了利益的损害,特此向广大消费者表示道歉。本人承诺以后依法经营,严格审查进货渠道,杜绝销售假冒产品,特此声明。”近日,因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谢某某在媒体上进行了公开道歉。
案情回顾
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谢某某联系李某某(已判刑),多次邮购男性保健品“男不倒”、“藏域肾宝”,并在其药店进行销售。期间,李某某向谢某某提供了空白质量保证协议书以及过期的卫生许可证,但是谢某某作为食品经营者未对李某的供货资质和食品合格文件进行严格的审查,未依法严格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截止案发时,谢某某已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出售上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共计6500余盒,销售所得价款人民币5万余元。
案发后,经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检验研究院检验,其所销售产品均检出药品成分“西地那非”(俗称“伟哥”),而食品安全法中明确规定,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同时,经恩施州市场监管局查询,其所销售产品外包装标示批准文号亦为假冒。
恩施州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该案线索,并于2020年9月正式立案调查。
“谢某某明知其销售的保健品为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仍长期购入并大量销售,危及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生命健康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2021年4月,恩施州人民检察院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诉请判令谢某某支付销售价款十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57.519万元,并通过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公益诉讼起诉人恩施州人民检察院与被告谢某某及其代理人围绕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诉讼是否存在未经前置程序的问题、谢某某是否“明知”以及涉案产品是否造成了相关损害、检察机关是否有权提起惩罚性赔偿的争议焦点进行了举证质证、法庭辩论。
2021年10月,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全部支持了恩施州检察院的诉讼请求。截至目前,谢某某已经全部缴纳了惩罚性赔偿金并在《法治日报》刊登了公开道歉声明。
“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不特定消费者可能造成潜在风险,据此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是一次有意义的探索。”恩施州检察院第六检察部案件承办人介绍到。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通过食品安全领域公益诉讼十倍惩罚性赔偿金制度的适用,实现对违法行为人最严厉的追责,同时也警示、震慑了潜在的违法者,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