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社稷民生,然而有的餐馆老板,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无视法律,枉顾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在生产和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最终害人害己。近日,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龚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岚皋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经查明,2021年8月,岚皋县城某小吃店老板龚某某,为使店内羊肉泡馍味道更好、吸引更多顾客,通过非法渠道购买“罂粟壳”,在熬汤时添加其中,并用“罂粟壳”熬制的羊肉汤制成食品进行销售。公安机关突击检查时,在龚某店内及其库房查获罂粟干果、底料汤等,并进行监督抽样送检。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报告显示该店底料汤中均含吗啡、可待因等毒品成分。龚某某在底料汤中非法添加罂粟壳的行为,属于在食品加工过程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涉嫌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案发后,岚皋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提前介入,引导侦查,确保案件质量。在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前往龚某某家中走访调查,询问龚某某所住社区的网格员等人员,了解龚某某家庭及平时表现等情况,并对龚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使其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龚某某表示深深的懊悔,自愿认罪认罚。经审查案卷、走访调查后,该院向岚皋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岚皋县法院采纳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并支持公益诉讼请求,龚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追缴违法所得1750元,并处惩罚性赔偿金17500元,并要求在县级以上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检察官释法:《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来源:第一检察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