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糕是很多人喜爱的食物,咬一口,软糯饱满,香气十足。但是散装年糕不易保存,为了让年糕可以存放更久,竟有黑心商家往里头“加料”。
近日,南太湖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案情回顾
2015年,魏某在湖州市南太湖新区经营一家食品加工服务部,主要生产和销售年糕产品,每天可以生产1100斤左右的年糕,固定销往菜场、生面店等。由于每日的订货量并不稳定,难免会有部分年糕滞销,再加上散装年糕不易存放,容易变质。这时魏某就想能不能在年糕里加点“东西”来延缓变质。
起初,魏某购买了防腐剂(脱氢乙酸钠粉),将其添加进年糕制品中。2017年11月至2020年9月,市场监管部门先后3次对魏某某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累计罚没款金额高达8.5万余元。
◆ 词条:脱氢乙酸及其钠盐
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作为一种食品防腐剂,对霉菌和酵母菌有较强的抑制作用,能被人体完全吸收,并能抑制人体内多种氧化酶,长期过量摄入会危害人体健康。根据2015年实施的《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规定,该类食品添加剂被禁止用于大米及其制品。
然而,受到处罚的魏某并没有收手。之后,他了解到有一种叫“脱氢乙酸钠水剂”的防腐剂添加在年糕中可以“不被检测到”,明知这是法律明令禁止的添加剂,但还是决定铤而走险。
之后,魏某多次指使员工(另案处理)在制作的年糕中添加脱氢乙酸钠水剂并予以销售,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3.4万余元,非法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
2021年3月,市场监管部门在魏某店中生产的年糕片中检测出脱氢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氢乙酸计),不符合GB2760-2014标准要求,年糕的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4月28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并于10月28日由吴兴区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诉至南太湖法院。
法院审理
被告人魏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9个月,处罚金人民币7万元,并禁止魏某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假释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
同时魏某的行为还危害了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除应受到刑事处罚外,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故判令其支付其生产、销售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年糕价款十倍的赔偿金共计34万元,并在湖州市级以上媒体公开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共同富裕的道路上,不仅要让老百姓吃饱吃好,更要让老百姓吃得放心、吃得安心。食品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日常生活和我们每一个普通百姓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商家在致富路上更要遵守道德和法律的底线,否则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在本案中,魏某明知年糕制作中不能添加脱氢乙酸及其钠盐,却执意为之,将消费者食品安全置之不顾,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也要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责任。
消费者应提高食品安全意识,增加对食品安全知识的了解,积极参与食品安全的监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条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继续履行;(八)赔偿损失;(九)支付违约金;(十)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一)赔礼道歉。法律规定惩罚性赔偿的,依照其规定。本条规定的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来源 | 南太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