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监管局对金川区某酒店的经营食品抽检时确定该酒店经营面皮中添加有硼砂,属于《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名单(第一批)》规定不得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后认定该酒店经营面皮中添加有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即硼砂,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对该酒店作出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535元,并处罚款131000元,罚没款合计131535元。
后该酒店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向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金川区法院行政庭法官审理,该酒店违法事实存在,且不符合免于处罚情形。金川区法院依法维持金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官说法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乎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提出要用“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严惩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食品生产经营者系食品安全直接责任人,应当将食品安全放在首位,严格履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