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自贡市富顺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其生产车间门口堆放有4种不同名称的成品饮料共计2050件,上述成品均标识有委托商: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委托商: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1年10月4日,另有包装物若干。经向被委托商初步核实,上述批次饮料不属于当事人委托其生产。随即,该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
经查,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生产时,印制了一批标示委托商为四川某食品有限公司和被委托商为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的包装物。上述食品生产前,被委托人已将企业转让于当事人,并于2021年9月16日取得了《食品生产许可证》,自主从事生产活动。当事人依法应当使用生产者信息为当事人的包装标识,但为了节约成本,仍然使用原包装物,自当事人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被委托商已经不再具备食品生产资质,当事人生产的上述批次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不真实。上述食品货值金额共计16322.88元。同时,该公司在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为宣传公司产品,通过PS技术伪造涂改四川富顺某食品饮料有限公司《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后使用。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该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警告、没收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2082件、罚款1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