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查处的南宁市创兴塑料加工厂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塑料袋产品等违法行为案
2021年5月,南宁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涉嫌无证生产食品包装袋和生产、销售不合格及未标注企业名称、地址塑料袋产品的行为开展了调查。经查实,当事人在未办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从2021年5月1日开始生产、销售标注“创兴塑料厂”(当事人厂名)的食品包装袋,属于无证生产、销售食品包装袋的行为;此外,当事人还生产、销售标注“中兴塑料厂”(非当事人厂名)的食品包装袋,属于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行为;上述两款食品包装袋经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当事人上述行为属于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11月22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五十条,《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南宁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处以罚款2.56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