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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全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1-12-26    来源:甘孜州九龙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265    评论:0
导读

12月24日,九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某、赵某、景某某、卢某、杨某、舒某某、方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九龙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案发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九龙县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全程直播,并联合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及部分城区餐饮经营户旁听庭审。

  12月24日,九龙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郭某某、赵某、景某某、卢某、杨某、舒某某、方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该案系九龙县首例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案发后受到社会广泛关注,九龙县人民法院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对该案进行全程直播,并联合九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主管部门干部职工及部分城区餐饮经营户旁听庭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8月以来被告人郭某某、赵某、景某某、卢某、杨某、舒某某、方某、王某某、杨某某、胡某某,在经营火锅店过程中,收集废弃油脂加料熬制火锅底油销售给顾客食用,直至2021年4月21日被查获,该火锅店生产、销售时间长、数量大,生产销售金额巨大。公诉机关认为,十名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同时公诉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目前,该案正在审理中。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是指生产者、销售者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故意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行为。按照刑法相关规定,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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