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平泉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八名被告人被判刑,并处罚金。
2020年8月31日上午,被告人秦某某家的一头母牛死亡,秦某某在牛死因不明的情况下,以4700元的价格将死牛卖给扈某某等四人。当日,扈某某等人将部分牛肉卖给吕泉子村7位村民,获得销售款1240元。8月31日下午,秦某某家另外两头母牛亦死亡,秦某某让其女儿将死牛拉到村外掩埋,秦某某的女儿明知两头牛死因不明,仍联系扈某某要卖掉两头死牛,后经管某某等人介绍联系,将两头死牛及其中一头牛腹内死胎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吴某某。吴某某将死牛运回香河后,在明知死因不明且无检疫合格证明的情况下欲将牛肉卖出,但因牛肉颜色不正常,无检疫合格证明,无人购买,遂存放于自己家中冷库。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扈某某等人卖给村民的牛肉及吴某某家中存放的牛肉全部追回并依法扣押。
法院经审理认为,扈某某、管某某、秦某某、吴某某等八名被告人无动物检验检疫合格证明销售死因不明的牛肉,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构成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其余七名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八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共计十五万元;扈某某、秦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的违法所得被依法没收;涉案牛肉由有关部门依法销毁。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既关系到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又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严守食品安全“红线”,对于生产经营者而言,要严格落实其主体责任,坚持诚信经营,切勿因蝇头小利而以身试法;对于监管部门而言,要加大检查力度,落实监管举措,畅通举报渠道;对于消费者而言,要提高食品安全意识,练就一双“慧眼”,谨防购买假冒伪劣商品。元旦将至,春节临近,为保障食品安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平泉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进一步加大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打击力度,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