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上午好!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联合发布新修订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下面,我对《解释》修订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介绍说明。
一、《解释》修订的背景
民以食为天。食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重大的民生问题。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强调要以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确保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民生之所系就是司法责任之所在。全国各级人民法院严格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2013年至2021年,全国法院共审结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案件3.8万余件,判决人数5.2万余人。此外,还依法审理大量涉危害食品安全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非法经营罪等刑事案件。
我国食品安全形势总体稳中向好,但食品安全违法犯罪行为屡禁不止,人民群众反映强烈。2013年5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颁布《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13年解释》),该解释为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保护人民群众饮食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2015年以来,《食品安全法》3次对食品安全监管制度进行修订完善。此外,《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农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食品监管渎职罪作出修改。同时,随着犯罪分子作案手段不断翻新,新型犯罪层出不穷,司法实践中对相关案件定性和处罚标准存在较大争议。在这样的背景下,《2013年解释》亟需进行相应修订完善,以便与相关法律法规相衔接,适应司法实践需要。
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有关部门启动《解释》修订工作,前后历时4年多时间,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反复研究论证,对解释稿多次进行修改完善,分别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56次会议、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八十四次会议,通过了本《解释》。
修订发布《解释》意义重大。修订《解释》是最高司法机关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食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同时也是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的现实要求。《解释》通过完善危害食品安全相关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一步严密了依法惩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事法网,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将更加充分发挥刑法对食品安全的保障作用。
二、《解释》修订的原则
1.坚持继承发展,适应实践需要。《解释》为适应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需要,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并与修订后的《食品安全法》等相关食品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坚持《2013年解释》确定的定罪量刑处理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修订完善。
2.严密刑事法网,依法从严惩处。《解释》体现从严惩处的政策导向,如通过规定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危害食品安全上游犯罪的惩处,加大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链条保护力度;通过规定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等行为的惩处,实现刑法对食品安全的全方位保护,为打击相关犯罪提供了更加明确的适用法律依据。通过修改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其他严重情节”的认定标准等,加大从严惩处力度。
3.突出问题导向,破解司法难题。《解释》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司法实践中需要迫切解决的突出问题,如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案件的定性和处罚标准,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规范法律适用。
4.区分案件性质,实现精准打击。《解释》在坚持依法严惩的同时,强调精准打击,如对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的惩处,充分考虑不同种类药物的差异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适用不同罪名打击此类犯罪,既满足打击此类犯罪的现实需要,也体现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
三、《解释》修订的主要内容
《解释》共计二十六条,主要对六个方面的内容进行了修订。
(一)加强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的保护力度。未成年人和老年人基于生理特点,往往对食品安全有更高要求,也更容易受到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侵害。为加大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实施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惩治力度,《解释》规定了多个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群体食品安全特殊保护的条款,如第三条和第七条分别将“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在中小学校园、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及周边面向未成年人、老年人销售的”作为加重处罚情节,体现了司法机关对未成年人和老年人群体食品安全的特殊保护。
(二)依法惩治利用保健食品等骗取财物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利用销售保健食品诈骗财物的现象较为突出。该类行为性质恶劣,特别是针对老年人实施的保健食品诈骗违法犯罪令人深恶痛绝。对此,《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销售保健食品或者其他食品诈骗财物,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以诈骗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三)依法惩治食品相关产品造成食品被污染的行为。生产经营被包装材料、容器、运输工具等污染的食品是《食品安全法》明令禁止的行为,直接影响食品安全。对此,《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在食品生产、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或者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造成食品被污染的,分别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或者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四)依法惩治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等行为。生产、销售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的食品,或者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回收食品,均具有较高食品安全风险和社会危害性,因此被《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明令禁止。为依法惩处此类犯罪,《解释》第十五条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可按照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五)依法惩治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等行为。司法实践中,在农药、兽药、饲料中添加禁用药物的违法犯罪问题突出,此类行为虽不直接构成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但属于危害食品安全的上游犯罪,严重威胁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亟待规制。据此,《解释》第十六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实施此类行为,可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六)依法惩治畜禽屠宰相关环节注水注药行为。为有效破解注水肉案件打击难题,明确法律依据,统一法律适用。《解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在畜禽屠宰相关环节,对畜禽使用禁用药物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对畜禽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定罪处罚;虽不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但符合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处罚。
此外,《解释》还对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和“明知”的认定等问题作出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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