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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三角地区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发布“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1    来源:上海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184    评论:0
导读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合作,按照《2021年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计划》安排,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关键环节,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巩固禁捕成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市场监管总局“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统一部署,持续深入推进长三角区域食品安全领域合作,按照《2021年长三角食品安全区域合作计划》安排,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市场监管部门紧盯市场销售、网络交易、广告监管等关键环节,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严厉打击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巩固禁捕成果,取得明显成效。现将长三角地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2021年度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上海市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互联网广告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1年2月26日,奉贤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位于上海市奉贤区奉浦街道环城东路的“某记家宴”饭店售卖“长江刀鱼”和“鲥鱼”。经查,该饭店品牌管理方上海某记餐饮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在其作为帐号主体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某记海鲜”发布题为《初春|鲜美尽在某记》的广告推送文章,文章中含有“清蒸刀鱼”“长江三鲜”“陈酒鲥鱼”“春季尝鲜?某记各门店现已上市”等内容。经查证,当事人旗下各门店均未销售过上述刀鱼及鲥鱼等相关菜品。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九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了发布有法律禁止情形广告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符合《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构成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奉贤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在其作为帐号主体经营管理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关于长江流域禁止捕捞的“长江刀鱼”以及国家一级水生保护动物“鲥鱼”作为食材的烹饪方法及食用价值的微信广告推送,内容具有相当的诱导性与误导性。当事人的这种宣传行为,实际上是对《野生动物保护法》《渔业法》《长江保护法》等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以及国家对生态环境及包括野生动物资源在内的自然资源保护原则的违背。

 

  案例2 上海市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至酒店虚假宣传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9日,虹口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上海市虹口区四平路的上海某至酒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某至酒店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从2018年开始在该中餐厅使用的菜单中以“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的菜名对外销售。经查,当事人的供应商销售给当事人的食品原材料是养殖的鳝鱼(非野生)和普通河鳗,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有能力了解食品原材料的真实状况的情况下未尽到相关义务,并将养殖的鳝鱼和普通河鳗分别用于制作菜单中“响油野生鳝丝”和“黑蒜家烧长江鳗”。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商业宣传的行为。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虹口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虚假商业宣传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根据上海市市场监管局相关文件对于经营者以“长江野生鱼”、“长江野生江鲜”等为营销噱头,对相关渔获物的来源、质量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经查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法予以严厉查处。当事人作为食品经营者,在有能力了解食品原材料的真实状况的情况下,以“长江鳗”、“野生鱼”作为营销噱头,对相关水产品来源、质量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例3 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查处上海某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4日,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上海某羡歌堂餐饮有限公司检查中发现,在其大众点评手机APP上开设的认证店铺“闻访食宝”中存在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行为,执法人员依法于2020年11月6日对该公司立案调查。经查, 2020年5月5日至2020年11月5日,当事人通过大众点评手机APP上的商家招牌菜栏目中推荐“薄腌野生长江大白刁”的菜肴,宣传“大白刁,又叫刁子鱼。是生长在长江流域的,具有地方特色淡水鱼,形如柳叶,肉质鲜美。我们选用了市场上稀有的野生超大大白刁,鱼身最小长达600mm。经厨房10小时以上的秘法腌制。”等内容。经核实,当事人对外销售的为人工养殖大白刁,并非广告宣传的野生长江大白刁。

 

  处罚情况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指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3月,浦东新区市场监管局责令当事人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当事人明知其对外销售的大白刁为养殖产品,仍在其大众点评店铺中发布野生长江大白刁等内容,具有明显的误导性。当事人的这种宣传行为,实际上是以自抬身价的炒作为目的,对相关水产品来源、质量做虚假陈述,同时在长江禁渔的大背景下,借标榜自己还能销售野生长江水产来吸引顾客,主观故意明显,性质恶劣。

 

  案例4 江苏省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利用抖音发布“野生鱼”虚假宣传暨无照经营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中旬,扬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通过网络监测发现,抖音号为WG.191998的抖音用户,利用抖音平台销售水产品,宣称其所售水产为“正宗野生”、“正宗高邮湖里的”。因售疫情影响,当事人经营不正常,经多次排查,执法人员最终确定位于公道大桥北侧一名称为“湖中鲜”的王某水产经营户为上述抖音注册用户实际使用人。在案件查办过程中,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对当事人及供货商询问、视频比对等方式,并亲赴供货商的养殖水域现场核查,最终认定了当事人的违法事实。经查,当事人王某销售的渔获物水产品来自高邮湖人工围养水域,并非高邮湖野生捕捞,且尚未领取营业执照。当事人为吸引人气、增加粉丝,通过抖音平台将人工围养渔获物冒充高邮湖野生渔获物进行宣传。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已主动删除其在抖音上的相关视频。

 

  处罚情况

 

  当事人述上行为涉嫌违反了《广告法》第二十八条、《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的规定。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因当事人的情节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试行)》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扬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责令改正,并对当事人无照经营行为作出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在本案中,王某利用抖音平台发布视频,看似是记录生活,自娱自乐,然则其相关视频内容隐瞒真实情况,夸大宣传,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念其初犯,且主要目的是争取流量,增加粉丝,并在执法机关立案调查前主动将违法视频删除,危害后果轻微,决定对其无照经营行为予以处罚,对其违法广告行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体现了人性化执法的理念以及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此案例也告诫所有水产经营者,在长江“十年禁渔”的大形势下要恪守“保护母亲河”的理念,诚信为本,合法经营,切勿购销保护流域内的渔获物,切勿夸大、虚假宣传自己的商品,不然终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案例5 江苏省南通市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叶某微信群发布虚假宣传销售长江刀鱼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5日,启东市市场监管局接群众举报,反映当事人叶某在微信群中宣传销售“长江刀鱼”。启东局立即会同公安部门对当事人经营的门店进行检查,发现所售水产均为海产品或者养殖产品,未发现销售长江渔获物的行为。后查明:当事人叶某于2021年3月10日在微信群“果多多海鲜2群”发布 “@所有人  长江刀鱼,今天开始正式开卖,土豪们来约吧”及刀鱼照片。至案发,当事人未销售过“长江刀鱼”,其自述在微信群宣传的“长江刀鱼”实际为吕四海刀鱼。案发后,当事人能够积极配合调查并进行整改,消除负面影响。

 

  处罚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中,当事人叶某明知其销售的为吕四海刀鱼,为招徕生意,利用微信群进行虚假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同时,基于当事人能够配合调查并积极进行整改,启东局对当事人减轻处罚,处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至今,经过相关部门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虚假宣传长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明显减少,但也出现了一些新型违法行为,营销手段更为隐蔽、宣传媒介更为多样。本案当事人利用微信群发布虚假宣传,从侧面反映了非法经营、虚假宣传长江渔获物等违法行为已呈现由线下到线上,由明处到暗处的态势。这也为当前长江禁渔“岸上禁”工作提供了新的办案视角和方向,对下一阶段长江禁渔市场监管领域工作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案例6 江苏省无锡市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25日,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农业农村部门移送的有关案件线索,对江阴市城区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查实该水产商行在未取得《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未索取查验供货商《水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9年12月1日和12月6日,以10932元的进货价,分两批次购进82条331斤胭脂鱼,销售额12500元。经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淡水鱼研究中心鉴定,涉案鱼种为胭脂鱼属,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另经查实,涉案胭脂鱼系由该水产商行员工徐某杨通过个人渠道联系采购。

 

  处罚情况

 

  江阴市市场监管局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江阴市城区刘某水产商行非法销售国家二级野生动物的行为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共计42568元的行政处罚。因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徐某杨被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并被取保候审。

 

  案例评析

 

  保护长江绿色生态环境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但仍有不法商家利用消费者嗜食野味的“猎奇”心理,“钻营”珍贵濒危鱼种非法销售并从中牟利。市场监管部门发挥跨部门协作执法优势,拓展案源线索触角,顺畅行刑衔接程序,在对经营主体依法予以行政处罚的同时,依法追究核心涉案人员责任,从流通销售到源头供货,形成“全链条”执法合力,立体化“叠加放大”执法效能,对水产经营行业内同业经营者产生极大的震慑警示作用,有效净化了水产品流通环节合规经营秩序。

 

  案例7 浙江省丽水市市场监管局查处莲都区处某州味道餐厅销售以假充真“长江鲈鱼”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9日,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发现,当事人丽水市莲都区某州味道餐厅店点菜区摆放着一盘鱼类菜品实物,并标注“长江鲈鱼”字样。经调查,当事人销售的并非是真正的长江鲈鱼,而是一种以海鲈鱼为主要原料的速冻调味水产制品(属预包装冷冻食品),经解冻、简单烹饪制作成菜品后供消费者餐食。当事人在明知其菜品主要原料为海鲈鱼的情况下,为吸引消费者选购,仍虚假标注,称其为“长江鲈鱼”,欺骗、误导消费者。截至被查获时止,当事人共销售标称“长江鲈鱼”菜品2274份,违法所得8.3万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的行为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以假充真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2021年2月,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丽水市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全市“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中查获的一起典型案例,通过案件查处,对不法商家在长江禁捕期内以其他鱼类冒充长江鱼类的违法行为进行有效打击,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为“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营造了良好氛围。

 

  案例8 浙江省宁波市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宁海县力洋某明缘乡菜馆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和查验记录案


  案情简介

 

  2020年7月16日,宁海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某缘乡菜馆于2020年7月份,分批次从力洋市场某摊位(当事人无法提供具体情况)处,购入石蟹、白蟹用于制作菜品进行销售。当事人在采购上述食品时未如实记录名称、规格、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也未向供货方索取进货凭证,被查获时,库存石蟹1.5公斤,白蟹2.7公斤未售出。

 

  处罚情况

 

  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某缘乡菜馆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食品经营企业未按规定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等情节,最终予以从轻处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宁海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禁渔期、保护幼鱼与长江禁捕”一打三整治专项行动期间,当事人宁海县力洋某缘乡菜馆,向无法提供正规进货资质和进货票据的非法捕捞人员购入鲜活禁捕类水产品。宁海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处以1万元的重罚,有力地震慑了部分心存侥幸,轻视法律后果的不法经营户,为营造保护环境、合法经营的健康市场环境打下了良好基础。

 

  案例9 浙江省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湖州某诚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1年04月27日,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收到有关湖州某诚水产有限公司的协查函后,立即组织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仓库中存放有标示“食中天太湖白鱼”和“太湖白鱼”字样包装的整箱成品若干,在该公司包材仓库中发现标有上述字样的外包装纸箱和内包装塑料袋若干。经查,该公司于2020年07月份从事生产销售“太湖白鱼”成品,共生产三批次,其中“太湖白鱼”主要原材料为当地鱼塘养殖或从养殖户购进的鲜白鱼。该公司2020年销售的两批次“太湖白鱼”货值金额22275元,违法所得1200元。

 

  处罚情况

 

  湖州某诚水产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太湖白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湖州市市场监管局没收当事人的相关包装袋、外包装纸箱,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是“长江禁捕 打非断链”专项行动开展以来,湖州市查处的首起以养殖白鱼冒充“太湖白鱼”销售的案例,是该市坚决贯彻执行“长江禁捕打非断链”专项行动的有力举措,对湖州渔业生产经营的违法行为起到较大震慑作用。

 

  案例10 安徽省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无为市某塔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虚假信息案


  案情简介

 

  2021年5月22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接到禁渔移交线索,反映无为市某塔宾馆的大堂领班李某向顾客宣传,如需要“江鱼”可先交付定金,并提供售卖江鱼的联系方式。5月23日,无为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联合市公安局对某塔宾馆及李某所提供的水产批发户洪某的经营场所开展突击检查,在某塔宾馆前台收银电脑上发现菜单上有“江鱼”的字样,在洪某经营场所处未发现江鱼。经查,水产批发户洪某和某塔宾馆自从长江禁捕以来从未购进或销售过江鱼。当事人某塔宾馆有限责任公司明知市场上进不到江鱼的情况下,向顾客宣传吃江鱼先要交定金,并在收银电脑菜单中标记“江鱼”的行为,属于误导和欺骗消费者。

 

  处罚情况

 

  当事人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二十条规定。鉴于本案中消费者未在当事人处消费,当事人没有违法所得,且能够主动整改,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评析

 

  自全面实施长江禁捕以来,市场公开销售长江流域非法捕捞渔获物的局面已得到扭转,不卖、不做、不食长江鱼鲜已日渐成为社会共识,但仍有极个别餐饮单位为了经济利益,采用隐蔽手段以“江鱼”“江鲜”等为营销噱头来欺骗和吸引顾客,市场监管部门将对此类虚假宣传行为坚决予以打击。

 

  案例11 安徽省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查处马鞍山市某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1年3月19日,马鞍山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马鞍山市某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进行日常检查,在明档点菜区的纸质菜单和二楼中庭摆放的电子点菜设备中均发现有菜品“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经查,当事人马鞍山市某城宴餐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第一分公司自长江禁捕以来未购进 “江鲫鱼”和“新安江有机鱼头”等水产品类食材,加工菜肴所用的水产品均是从某固定的供货商处购进,并非长江、新安江野生鱼类,能提供采购票据,供应链完整可追溯,来源合法。当事人制作点菜系统和纸质菜单的广告费用为1100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发布经营有“江鱼”菜肴的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改正、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300元的处罚。当事人已履行处罚决定并完成整改,将纸质菜单和电子点菜设备中的“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等字样删除。

 

  案例评析

 

  本案是一起当事人为了增加自己商品的销售,以“江鲫鱼”、“新安江有机鱼头”为宣传噱头吸引顾客,实际为普通水产品的虚假宣传案。在长江全面禁捕期间,这种行为不但损害消费者的利益,而且与长江禁渔国策相背离。本案对此类餐饮单位起到了较好的警示教育作用,有力维护了长江禁渔良好环境。

 

  案例12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芜湖新某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发布虚假广告案


  案情简介

 

  2020年10月27日,芜湖市鸠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对芜湖新某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某网络平台上经营的“华联丽景酒店六福轩中餐厅”首页推荐菜中有“黄焖长江河豚”字样,现场未发现销售长江河豚。经查,当事人芜湖新某联文化旅游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酒店管理分公司在开业前计划销售养殖河豚,因养殖基地位于长江沿岸,叫“长江河豚”比较响亮,遂于2019年12月在某网络平台发布该广告,后因考虑食用河豚存在风险,所以一直未予销售,发布该广告的推广费用为1000元。

 

  处罚情况

 

  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发布广告,罚款3000元的处罚。

 

  案例评析

 

  该案是一起在网络餐饮环节查处虚假宣传长江江鲜的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网络餐饮服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年轻人更愿意选择在网络环节挑选餐饮服务。对于不法商家来说,在网络载体进行宣传,一方面受众群体量大面广,一方面更容易逃避监管环节。严厉打击网络餐饮环节虚假宣传行为,既能有效净化网络市场环境,又狠狠打击心存侥幸的不法分子违法行为,为“长江十年禁渔”提供良好的网络环境保障。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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