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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死猪问题大不大?桂林市秀峰法院宣判一例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2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62    评论:0
导读

2021年12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也是近两年来秀峰区法院审理的第二件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1年12月30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被告人陈某明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这也是近两年来秀峰区法院审理的第二件食品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被告人陈某明因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判决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六百元;禁止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食品生产、销售、流通、管理等相关职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曾某峰(已判刑)应支付的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三万三千六百六十六元七角的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桂林公开发行的《桂林日报》或桂林电视台等市级以上媒体向消费者公开赔礼道歉。

 

  法院经审理查明

 

  2019年9月4日,被告人陈某明收购生猪回桂林销售,在运送至屠宰场的过程中,因故有两头生猪死亡。之后,被告人陈某明将该两头死猪分别以200元、2000元销售给曾某峰(已判刑)分割对外销售。

 

  9月26日被告人陈某明收购的生猪又有一头死亡,其将该头重约420斤的死猪以1400元销售给曾某峰,曾某峰将死猪分割对外销售牟利。

 

  9月27日,公安人员在曾某峰租住的桂林市秀峰区甲山街道办事处莲花塘村村口以西三百米处一用蓝色铁皮围起来的空地内,查获曾某峰正在加工的病死猪四头,共计668斤,当场抓获曾某峰。

 

  经鉴定,从现场提取的猪组织1、组织2中检出猪瘟病毒核酸阳性,感染猪瘟病毒。查获的病死生猪中,有约70斤系9月26日曾某峰从被告人陈某明处购入的重约420斤的死猪分割后没有售卖出去的。综上,被告人陈某明销售给曾某峰三头病死猪,获利3600元,其中已经被曾某峰向不特定的消费者已销售的价款应为3366.67元。

 

  2021年11月24日,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刊登公告,督促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公告期届满后,至今没有适格主体对本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持续受侵害状态。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明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法规,明知是病死或死因不明的死猪,仍进行销售,足以造成严重事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有坦白情节,愿意接受处罚,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被告人陈某明从事食品行业,其购销生猪,违背食品行业的职业道德和义务,构成犯罪,对食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为防止其再犯同类犯罪,依法应予以从业禁止的处罚。

 

  被告人陈某明的犯罪行为侵犯了不特定多数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及广大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损害众多消费者的生命健康权,除应承担刑事责任外,依法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虽至本案判决时,尚未有消费者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但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检察院在依法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发现被告人陈某明的犯罪行为在食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属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在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被告人陈某明是涉案死猪的销售者,依法应承担其销售给曾某峰的死猪肉后,曾某峰对不特定的消费者所销售的价款十倍赔偿金并应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严惩涉食品安全的犯罪,秀峰区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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