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青岛茗聚源茶业有限公司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案:当事人青岛茗聚源茶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柏洋村山野纯正寿眉福鼎白茶注执行标准GB/T31751的发布日期为2015年7月3日,实施日期为2016年2月1日,而该款白茶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4月6日,早于其所标注的执行标准的实施日期。另,当事人不能提供销售的该款白茶的购进票据及产品检验报告。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和未按规定保存相关凭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违法经营的白茶茶饼1饼(420元)、没收违法所得14280元;3、罚款人民币14700元。
2.李沧区何香晨肴包子铺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以及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当事人李沧区何香晨肴包子铺生产的油条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的行为构成构成生产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另,当事人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合格证明,构成了采购食品原料时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在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的同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5000元;3、没收违法所得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