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对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处置通报(第十八期)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06    来源:昌平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268    评论:0
导读

近期,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近期,我局在日常检查中发现,部分餐饮服务企业存在食品安全问题,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现将处置情况通报如下:

 

  1.北京百分尚百鞋店(招牌:自助火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八仙庄村372号)餐具不卫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2.北京柏胜多乐餐饮有限公司(招牌:唇辣号;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立汤路58号酒店配楼106号)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3.北京大麦地西关快餐店(招牌:中华传统伊兰拉面;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西路9号院1号楼101)擅自改变消毒间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并责令整改。

 

  4.北京超幸福商店(招牌:牛牛牛特色烤肉;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51号)未取得有效的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5.北京牛妈餐饮店(招牌:思南面馆;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小辛庄村68号-04〈临时〉)未取得有效的纸质版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6.北京呈琼小吃店(招牌:精品沙县;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73号院04〈临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7.北京春瑛小吃店(招牌:牛肉板面;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64号01号〈临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8.北京小蝉小吃店(招牌:晋M烧饼;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魏窑村73号院06〈临时〉)未查验供货商资质。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9.北京旭峰平顺小吃店(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阳坊镇八口村高家胡同12号)炊具用后未保持清洁。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0.北京香犇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招牌:牛排牛尾锅;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昌平镇南环路24号楼7号1-2层)擅自改变凉菜间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1.北京市昌平区新东城餐饮服务部(招牌:新东城;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东关鞋厂东侧)擅自改变消毒间设施设备布局,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2.北京市昌平区国荣小吃店(招牌:兰州老马拉面国荣小吃;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南口镇新兴路居委会西200米)超许可范围经营凉菜。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13.北京雨呱乐小吃店(招牌:张亮麻辣烫;经营地址为北京市昌平区霍营街道文华路89号院1号1至4层(101)内一层1010)食品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违反了《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六项的规定,依据《北京市小规模食品生产经营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

 

  北京市昌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201/06/98450.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