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吴某销售、使用禁止从国外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案
2021年8月1日,涡阳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落实疫情防控和冷链食品监管日常巡查中发现,涡阳县城东中农批大市场冷库有一辆豫PQ5255重型冷链车正在卸货,执法人员发现箱体外标识为英国进口的规格牛整肚两批,一批标示屠宰日期2019年01月03日、有效期2021年01月03日,22公斤/件,共311件;另一批箱体全为外文标示屠宰日期2018年12月20日、有效期2020年12月27日,13公斤/件,共92件,两批总计403件(共计8吨),均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物品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并进行抽检,同时联系卫生防疫部门核酸检测,经涡阳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新冠肺炎病毒检测为“阴性”。
经查,该批牛副产品是当事人涡阳县某牛副产品加工部吴某的。2021年7月31日上午,吴某让冷链车驾驶员王某某晚上8点半到中牟高速出口拉货,装好货后吴某通过手机给上家支付的货款。该批涉案产品经安徽省金标准检测研究院有限公司检验,抽检项目合格。2021年8月16日经涡阳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该涉案物品货值金额为33.6万元。
当事人销售、使用禁止从英国疫区进口、且超过保质期牛副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十)项规定,该批涉案牛副产品是从英国进口,属于国家海关总署、农业农村部禁止的来自英国进口牛副产品,当事人涉嫌生产经营国家为防控疾病禁止输入的肉类及其制品。因涉案货值数额较大,已涉嫌犯罪,涡阳县市场监管局2021年8月20日将此案移送涡阳县公安机关做进一步调查处理。
案例三: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查处某蛋糕有限公司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案
2021年1月24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某蛋糕有限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生产爆浆曲奇和黑麦代餐面包,生产车间发现花生手指饼10袋,包装生产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当事人现场未提供食品生产许可证。2021年1月25日,亳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再次对当事人生产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当事人车间有以下产品:1.黑麦代餐面包6535包,生产日期:20210104,保质期30天;2.爆浆曲奇1028千克,未标注生产日期;3.花生手指饼10袋,生产日期20210125;4.奶酪芝士30盒,生产日期20210125,保质期:常温避光60天。
经查,当事人由于原生产厂址发生变更,在生产地址变更后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的情况下,在新的生产地址生产黑麦代餐面包等食品发给浙江杭州网络主播张某用于推销样品发到各主播群主播。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从2020年12月5日-2021年1月24日,共生产黑麦代餐面包47280包,销售价为0.9元/包,货值金额42552元,共生产酱爆曲奇53300粒,销售价0.3875元/粒,货值金额20653.75元;2.虚假标注生产日期。2021年1月24日车间检查时发现有花生手指饼10袋,包装生产日期标注2021年1月25日,包装标注价格8.9元/盒,货值金额89元。
当事人未经食品生产许可生产食品及虚假标注生产日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四条第(十)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给予没收黑麦代餐面包6535包、酱爆曲奇1028公斤、红豆曲奇1000袋、花生手指饼10袋、奶酪芝士30盒、包装工具1套、罚款30.2823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销售白酒案
2020年12月24日,谯城区市场监管局根据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皖市监竞争转案〔2020〕20号)转办单对当事人安徽某酒业有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11月14日委托河南省商丘市一印刷厂印制了1500套(1×4)和1000套(1×6)的包装盒,并于2020年12月8日委托亳州市酒城酿酒实业总公司生产“百年逈驾”(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白酒132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白酒620件,成本价分别为16元/件,28元/件,该批次白酒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与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迎驾”牌百年迎驾贡白酒存在以下近似:1.两种商品的外包装箱及包装盒均采用棕色、淡金色的背景颜色拼接,拼接处形状近似,均标有“三星级”字样及六颗红色五角星且位置相同;2.迎驾贡酒的正面图案为“百年迎驾”艺术字、“迎驾贡酒”字样的方形印章图案以及“贡”字样的圆形印章图案三种图案的组合。“百年逈驾”白酒的正面图案也为“百年逈驾”艺术字、“三星逈驾”字样的方形印章图案、“酒”字样的圆形印章图案三种图案的组合。两种商品正面图案的颜色、字体、位置近似,名称以及图案的组合方式相近。“百年迎驾贡”是安徽迎驾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商标,“迎驾及图”商标于2010年10月8日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商标驰字2010第453号)。当事人生产“百年逈驾”白酒行为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至案发时,该批“百年逈驾”(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白酒已以20元/件的价格售出15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白酒已以30元/件的价格售出170件,除了在生产中损毁的40套包装,剩余的标注“百年逈驾”字样的140套(1×4)包装、“百年逈驾”字样的380套(1×6)包装,及剩余的“百年逈驾”白酒(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1170件、(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450件被我局依法查获,货值金额共计450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给予当事人没收标注“百年逈驾”字样的140套(1×4)包装、“百年逈驾”字样的380套(1×6)包装,“百年逈驾”(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4件)的白酒1170件、“百年逈驾”字样(酒精度:42%vol,净含量:450ml×6件)的白酒450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八: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市场监管局查处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销售“桑叶苦丁茶”虚假宣传案
2021年3月16号,亳州高新区中药材市场局接投诉举报,对当事人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进行检查。经查,当事人在阿里巴巴网站经营名称为“亳州市某中药批发商行”的网店,主要经营为中药材。当事人在其网店销售的“桑叶苦丁茶”商品宣传描述为:中老年人、免疫力低下者、单纯性肥胖人群、血脂偏高者等词语,该广告描述内容系请广告公司设计宣传,与商品真实性能、销售状况、统计资料不符。当事人用于宣传的广告费用共计1000元整。
当事人发布与商品真实性、销售状况、统计资料不符的宣传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五)项规定的虚假情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罚款0.3万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