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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0    来源: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166    评论:0
导读

为了适应立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机制,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提档升级,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此项工作被列为2021年度全省十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

  2019年8月30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出台《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从企业关注、百姓关心的重点监管领域入手,梳理了12大类43项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同时对其他符合条件的轻微违法行为免予行政处罚作出指导性规定。这是全国首个以监管领域为分类标准、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体系全面的省级免罚规定。截至2021年11月底,全省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先后对5968家经营者实施免罚,在激发市场活力、优化营商环境、助力企业克服疫情困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相关经验做法被评为2018-2020全省法治建设创新奖、全省法治市场建设优秀实例。

 

  为了适应立法和执法形势的变化,深化包容审慎监管机制,2021年12月31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对《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规定》提档升级,出台2.0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此项工作被列为2021年度全省十大法治惠民实事项目。

 

  修订后的《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包含一个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和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附件清单。规范性文件主体部分共十七条,分别对基本原则、适用情形、裁量指引、适用程序等方面作出规定。结合执法实际,首次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方面的判定因素进行细化,为执法人员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提供指引。两个清单分别55项、21项,涵盖市场主体登记、价格、不正当竞争、电子商务、广告、促销、消费者权益保护、商标、专利、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特种设备、计量、认证、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等领域。以针对性、务实性和可操作性为原则,针对具体违法行为类型分别规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适用条件,使两个清单真正“管用”“好用”。

 

  新的《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一是突出重点领域。市场监管领域行政处罚权力事项共计800多项,2.0版结合基层执法实际,针对经营活动较为集中、民营经济重点关切、轻微违法高发频发、执法实践中迫切需要相关指引的食品、广告等重点领域,梳理相关轻微违法行为,设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的具体条件。二是聚焦“轻微违法”。全面梳理轻微违法行为,在裁量权限范围内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使市场主体不因轻微违法影响经营。同时全面排除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对于触及安全底线、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以及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等严重违法行为,不予列入清单,不得不予处罚或者从轻、减轻处罚。三是兼顾“不罚”“轻罚”。部分轻微违法行为由于违法行为性质等原因,不宜列入不予处罚清单,但在某些情况下应当根据法律规定减轻处罚。2.0版回应社会和基层执法呼声,专门梳理了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两个清单,针对不同违法行为的特点进行分类梳理。四是坚持效果导向。结合基层执法实际,发扬首创精神,对“违法行为轻微”“危害后果轻微”“及时改正”“主观过错”“初次违法”等方面的判定因素作出细化规定,引导执法人员正确掌握行政处罚裁量方法。在不予处罚清单中,排除限期责令改正、逾期不改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法律规定应当或者可以直接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在减轻处罚清单中,排除处罚起点较低或者没有处罚起点的违法行为,重点关注处罚起点较高的违法行为,实现两个清单的纯“干货”。五是注重程序规范。程序正当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2.0版更加注重程序规范,对于立案、内部审批程序、责令改正的期限、文书等方面内容均作出指导性规定,通过更加完善的程序设定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保障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案件的正确办理,实现风险防范、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关键词: 监管,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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