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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陕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4    来源:宁陕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8    评论:0
导读

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近日,宁陕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一起销售有害食品罪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1年4月至5月,携带菜刀、鞋垫等物品以及“圣龙肾宝片”“冬虫夏草”等保健物品先后在汉中市佛坪县城、安康市宁陕县县城摆摊销售。2021年6月初,接群众举报,被告人张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宁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并委托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经检测张某某销售的标识为西藏圣龙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圣龙肾宝片”和香港万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冬虫夏草”中含有西地那非成分。2021年7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因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宁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宁陕法院受理该案后,公诉机关宁陕县人民检察院作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人认为,被告人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销售含有西地那非成分的有毒有害性保健品,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宁陕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一致,12月14日法院判决张某某犯销售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依法作出职业禁止令,责令被告人张某某终生不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不得担任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管理人员,并责令被告人张某某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目前该案已生效。

 

  该案的审理有力地震慑了我县境内的销售假冒伪劣、有毒有害商品的人员,净化了市场秩序,更筑牢了食品安全防线,为建立良好的社会市场经济秩序打下了坚实的根底。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通过本案,提示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购买食品药品,提高安全防范意识,仔细查看生产准可证、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批号等,否则不留神,不但会造成经济损失,还会严重危及自己的身体健康。在这里提醒大家,如果购买到不合格商品,一定要及时保存证据,并主动向市场监督主管部门举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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