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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知假买假有权要求商家赔偿吗?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19    来源: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67    评论:0
导读

2021年5月22日,原告冯某某在明知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在被告某某百货店购买了价值245元的日本进口婴幼儿乳制品,其在收到涉案商品后即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看到法律对商家欺诈、售假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规定可能带来的红利及威慑,市场上出现了诸多“打假人”,或以盈利为目的,或为了实现正义,在明知商品存在问题的情形下仍然购买,随后要求商家退货并给予三倍或者十倍价款的赔偿。那么,知假买假能否要求商家赔偿呢?

 

  让我们来看看花山法院慈湖高新法庭近期审结的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22日,原告冯某某在明知所购商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通过淘宝网在被告某某百货店购买了价值245元的日本进口婴幼儿乳制品,其在收到涉案商品后即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花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出售的涉案奶粉在淘宝店铺标注的产地为日本,属于进口食品,但涉案商品外包装上未见有中文标签,根据《食品安全法》第97条“进口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有中文标签;依法应当有说明书的,还应当有中文说明书。标签、说明书应当符合本法以及我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食品的原产地以及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中文说明书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条规定的,不得进口”及第148条第2款“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的规定,被告通过网络销售的日本进口奶粉不是我国目前准入的食品,且被告也未提供进口货物的相关报关单据、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产品检验检疫卫生证书、海关发送的通关证明等进口食品所应具备的资料,故认定涉案奶粉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购物款,并支付十倍赔偿金。

 

  法官说法

 

  虽然该案中冯某某知假买假,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冯某某有权主张退款及十倍赔偿。

 

  当然,也不是所有的知假买假者向商家主张赔偿金都会得到支持。

 

      当前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能够获得赔偿一般限于食品、药品领域,这是因为食品、药品是直接关联人体健康安全的特殊、重要的消费产品,近几年一系列重大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频繁曝出,允许“打假人”索赔是给予特殊背景下的特殊政策考量。而对于食品、药品领域以外的其他消费品,知假买假者向商家主张赔偿金的诉请一般不会得到法院支持。一方面,是因为《消保法》规定享有赔偿权的主体是消费者,也即以个人生活消费为目的购买商品的人,但“打假人”并不是以个人消费为目的,其实际上并没有受到欺诈,根据《消保法》的规定,消费者只有受到欺诈才能要求赔偿;另一方面,在当前消费维权的司法实践中,知假买假行为有形成商业化的趋势,其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或借机对商家进行敲诈勒索,该行为有违诚信原则,且在一定程度上浪费了司法资源,故对牟利性打假行为秉持谦抑的态度。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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