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一期执法参考《查处进口冷冻食品违法经营行为执法指引》(以下简称为《执法指引》),针对进口冷冻食品监管执法案件中的法律适用、自由裁量权运用及两法衔接等问题作出执法指引。
《执法指引》将有利于推进执法规范,助力推动进口冷冻食品经营者知悉可能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在疫情防控时期守住外防输入底线,做到合法合规经营。
《执法指引》主要聚焦7种常见情形
下面市监君带大家一起了解!
1、流通领域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口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2、流通领域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和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口冷冻肉类及肉类制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在商品流通领域查获经营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商品的,没收该商品及违法所得,可并处该商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
销售未按规定进行检验的肉类,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并可以由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予以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3、经营有合法来源(有报关单、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但无新冠病毒核酸阴性检测报告以及消毒证明的进口冷冻食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4、经营的进口冷冻食品“一单三证”齐全,但没有及时、准确记录每批次重点冷链食品的检验检疫信息、核酸检测结果、经消毒的证明、货物来源去向和数量、位置等关键数据,不录入省“冷库通”的,外包装中未张贴“冷库通”中自动生成的“随附追溯码”,可能会有什么后果?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5、情节严重的情形有哪些?
(1)违法行为涉及的产品货值金额2万元以上或者违法行为持续时间3个月以上;
(2)造成食源性疾病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造成30人以上食源性疾病但未出现死亡病例;
(3)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隐瞒真实情况;
(4)拒绝、逃避监督检查;
(5)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后1年内又实施同一性质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或者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后又实施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6)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情节严重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时,依法从重从严。
6、在防控疫情期间,查处流通领域经营进口冷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的原则是什么?
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等突发事件,为了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社会危害,行政机关对违反突发事件应对措施的行为,依法快速、从重处罚。
7、查处流通领域经营进口冷冻食品违法违规案件,哪些常见情形可能涉嫌构成犯罪?
(1)明知其经营产品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呈阳性而不采取防控措施,仍予以进口或销售,引起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危险的,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2)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3)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 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4)对于在流通领域查处无合法来源的进口冷冻食品的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及时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