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的守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持续对食品安全开展执法检查,坚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各类违法行为,近期查处两起食品类案件!
成都某农业有限公司在新鲜蔬菜(折耳根)中使用的添加剂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技术规范案
案情回顾
近期,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位于彭州市隆丰街道成都某农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厂棚内正在用焦亚硫酸钠、一水柠檬酸与水的混合液对折耳根进行清洗。
经调查,当事人从事批发、零售新鲜蔬菜经营活动,为使折耳根保鲜、增白,使用一水柠檬酸、焦亚硫酸钠和水制成混合液对折耳根进行浸泡清洗后运到批发市场进行销售,均以现金方式进行收款。
违法条款
当事人销售的折耳根为新鲜蔬菜,该类食品属“无可用添加剂”。当事人销售使用焦亚硫酸钠、一水柠檬酸及水制成混合液清洗过的折耳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之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21元,2.罚款4000元,罚没款共计4621元。
●目前,当事人对已销售的折耳根进行了召回,并对该批次折耳根进行了销毁。
彭州市天彭街道某副食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案情回顾
近期,市综合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州市天彭街道新民西街的某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店货架上销售的“五香粉”已经超过保质期限。经查,该店货架上4袋五香粉已经超过保质期。
违法条款
当事人销售超过保质期的食品(五香粉)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
处罚决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3.罚款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