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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0    来源:隆化县人民法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560    评论:0
导读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从1688阿里巴巴批发网多次购进散装减肥胶囊,自己定制包材进行包装。在明知其购进的胶囊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包装后的胶囊命名为“俏姿堂左旋肉碱胶囊、复合食物纤维”,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名为“一SO到底”的网店进行销售,并聘用张某某、卢某某作为淘宝客服帮助其在网上销售。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许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内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尚添加的西布曲明。

  基本案情

 

  2019年12月以来,被告人许某某从1688阿里巴巴批发网多次购进散装减肥胶囊,自己定制包材进行包装。在明知其购进的胶囊无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将包装后的胶囊命名为“俏姿堂左旋肉碱胶囊、复合食物纤维”,通过在淘宝网注册的名为“一SO到底”的网店进行销售,并聘用张某某、卢某某作为淘宝客服帮助其在网上销售。许某某销售金额达十二三万元。被害人孙某购买并服用上述胶囊后,出现了心慌、气虚等不良反应,向公安机关报案,使得案发。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被告人尚未售出的胶囊、包装材料及相关物品。经青岛海关技术中心检测,许某某所销售的减肥胶囊内均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尚添加的西布曲明。

 

  判决依据

 

  被告人许某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许某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当庭自愿认罪,且与本案涉及的被害人孙某达成赔偿协议,赔偿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公安机关扣押的胶囊、包装材料及作案用的包装工具、手机等物品应当依法没收,因未随案移送,由公安机关处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许某某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6万元;

 

  二、追缴被告人许某某违法所得3万元;

 

  三、公安机关扣押的胶囊、包装材料及作案用的包装工具、手机等物品,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处理。

 

  社会效果

 

  食品、药品安全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这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一方面依法严惩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犯罪,切实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另一方面也为食品、药品生产者、销售者敲响警钟,督促其严格守法经营,同时提高广大消费者的安全意识,引导社会大众树立食品、药品安全防范理念。另外,隆化县人民法院追缴了被告人的违法所得,砍断了其再犯的经济基础,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这起案件宣判后,2021年9月14日,被告人许某某雇佣的销售人员张某某、卢某某也因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被隆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六个月。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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