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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市市场监管局发布“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20    来源:宜宾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308    评论:0
导读

“春雷行动2022”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宜宾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突出重点热点焦点,加大大要案件、新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例。

  “春雷行动2022”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宜宾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围绕“铁拳出击护民生 铁腕治乱促发展”主题,突出重点热点焦点,加大大要案件、新型案件的查处力度,有力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现公布“春雷行动2022”第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屏山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不合格食用竹笋案

 

  经对产品罗汉竹笋、凉拌脆笋丝、蕨菜3个品规食品抽检,罗汉竹笋、凉拌脆笋丝2个品规食品经检验,检验结果均为: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均不符合CB2760-2014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蕨菜经检验合格。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超限量使用了食品添加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不合格的罗汉竹笋80袋和不合格的凉拌脆笋丝104袋;没收违法所得320元;罚款20000元的处罚。

 

  案例二:江安县市场监管局查处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充装超期、报废、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检查中发现该仓库有已充装的超检验有效期气瓶7只(检验标志编号为:95604、NO12775、NO13084、NO05980;瓶号:6489、001727、0010356、),已充装的报废气瓶2只(检验标志编号为:NO22012,瓶号模糊),已充装的瓶身有钢印川Q19的非自有产权气瓶2只(瓶号:010210640,瓶号模糊)。经调查,位于长宁镇先锋村的江安县某公司仓库内的所有气瓶均为该充装站充装。该充装站充装超期、报废、非自有产权气瓶违法事实成立,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

 

  案例三:叙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洗涤用品经营部违法生产、销售洗涤用品案

 

  2021年11月4日,对当事人位于宜宾市叙州区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在租赁厂房从事洗涤用品生产销售,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销售 “柏溪XX”洗洁精,经调查,当事人自2020年7月至今,一直未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 “柏溪XX”洗洁精生产销售,违法经营额为45082元,获利为12249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作出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没收违法生产的洗洁精411桶;没收违法所得12249元;罚款45082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珙县市场监管局查获的陈某经营非药品冒充药品案

 

  经查,当事人陈某为谋取高额利润,于2020年3月开始先后在珙县巡场镇及长宁县县城(小地名:桥头窝)等地以每小盒3-5元不等的价格低价购进5000元的性保健品在珙县珙泉镇、底洞镇一带以10元一小盒、15元两小盒、20元三小盒的价格进行零售,截止被查获时累计销售7500元左右。上述“中华牛鞭”说明书中宣称具有功能主治、适应症或者明示预防疾病、治疗功能或药用疗效等,但无药品包装要求的标签或者说明书应当注明药品的通用名称、成份、规格、上市许可持有人及其地址、生产企业及其地址、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且无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能够有效查询到的批准文号。当事人行为已涉嫌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已移送珙县公安局。

 

  案例五:翠屏区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小麦粉案

 

  经“鲁情缘”商标注册权利人曹县鲁情缘食品有限公司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鲁情缘TM鲜面王(小麦粉)进行辨认并出具《鉴定书》,辨认当事人经营的该批鲁情缘TM鲜面王(小麦粉)(生产日期:2021年4月14日,其合格证为蓝色字体,蓝色单线条边框)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鲁情缘TM鲜面王(小麦粉)商品包装使用的”鲁情缘“标识,与”鲁情缘“注册商标比对,文字构成、外观均相同,均使用在同类商品上,构成相同,确认其销售侵犯”鲁情缘“注册商标专有权的商品的行为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作出没收侵犯”鲁情缘“注册商标专用权的1787袋面粉的先行处置变价款5003.60元;没收违法所得169元;罚款8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筠连县市场监管局查处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经查,当事人在未取得相关依据和证明的情况下,发布内容含有”学区好房让孩子赢在起点,一站式教育配套给孩子更好的教育,从幼儿园到小学、中学,从希望小学到某某中学这一路名校相伴,让孩子赢在起跑线“字样和含有希望小学校门图片等广告。上述宣传,由此使人产生了错误认知,目的是宣传其楼盘的优势,更好的快速销售房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对当事人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500000元人民币的处罚决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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