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以来,淮安市市场监管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关于冷链食品防控工作要求,加大冷链食品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了一批冷链食品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严惩了一批违法主体,保障了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现将第二批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1
淮安区张某某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冷冻牛肉和牛副产品案
【案情】 2020年11月,淮安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公安机关对辖区内钦工镇某冷库进行检查,现场发现张某某存放在此处的无中文标识的冷冻牛肉及牛副产品272箱,当事人无法提供检验检疫证明、合法来源票据等材料。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与公安机关成立联合专案组,对案件进行立案调查,并对当事人张某某、孙某某(系张某某丈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经查,2019年至2020年11月期间,张某某、孙某某明知他人的牛肉及牛副产品为境外走私且未经检疫的情况下,以明显低于正常进口牛肉及牛副产品的价格,多次购买并对外销售。该案中扣押的冷冻牛肉及副产品共计重量5678kg,涉案金额23万余元。
【处罚】 2021年4月19日,淮安区人民法院以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对张某某、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例2
洪泽区沙某某生产经营兽药残留超过
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冷冻牛肉案
【案情】 2021年6月3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对沙某某经营的牛肉及牛副产品进行抽检。经检验,上述恩诺沙星(以恩诺沙星与环丙沙星之和计)项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GB31650-2019)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7月2日,该局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当事人冷库内发现不合格冷冻牛肉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经查,当事人取得《食品小作坊登记证》从事牛肉的加工销售,其加工销售的不合格冷冻牛肉共10.83㎏,货值金额为693.12元。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 2021年9月23日,洪泽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食品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涉案牛肉,并处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淮安市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违规经营进口冷链食品案
【案情】 2021年8月17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在进口冷链食品专项检查中,对位于淮安区某商业广场四楼某自助餐饮店内冷库进行检查,在该店后厨冷冻室内发现有巴西进口的冷冻猪去骨梅肉9袋、冷冻牛板腱6袋,重量共计40余公斤。经现场核查,上述进口冷链食品未按规定登录“淮安冷链”系统进行报备、未按规定进入淮安市进口冷链食品集中监管仓进行消杀和核酸检测、无淮安市集中监管仓《出库证明》。为降低疫情防控风险,执法人员现场立即对该店冷库采取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并联系区疾控中心对该店场所及员工进行核酸检测采样,检测结果阴性。
【处罚】 2021年8月26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淮安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入我区进口冷链食品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的相关规定,将该案移送至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案例4
涟水县张某某涉嫌生产销售
未进集中监管仓的进口冷冻肉品案
【案情】 2022年1月20日,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转来的信息通报显示:上海市闵行区某物流公司出库的哥斯达黎加进口冷冻牛肉食品外包装核酸检测呈阳性,其中有237箱销往至涟水县张某某处。根据上述信息,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张某某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当事人经营地址在涟水县城东菜场,其冷库设在淮安区境内。该局执法人员迅速对冷库进行检查,当事人无法提供江苏省内集中监管仓出仓证明材料的237箱牛肉尚未对外销售,涉案金额2.3万元。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给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对该批牛肉进行封存。
【处罚】 2022年1月21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已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待当事人疫情隔离结束后,将进一步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