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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批)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1-30    来源: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301    评论:0
导读

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食品药品典型案例(第四十批),涉及烟台市桂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皮红豆面包案;烟台市蓬莱区錱昇炒鸡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烟台市蓬莱区汝顺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蓬莱市新港街道青春小吃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等。

  烟台市桂旺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蛋皮红豆面包案

 

  2021年9月17日,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发现,烟台市桂旺食品有限公司2021年9月14日生产的蛋皮红豆面包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经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烟台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錱昇炒鸡店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錱昇炒鸡店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汝顺超市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烟台市蓬莱区汝顺超市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蓬莱市新港街道青春小吃部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1年12月8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蓬莱市新港街道青春小吃部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未能提供出供货者的许可证和营业执照复印件。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2021年12月21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的行政处罚。

 

  烟台市蓬莱区盛发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2021年8月3日,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举报材料对烟台市蓬莱区盛发超市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在货架上发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2021年12月24日,烟台市蓬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及没收违法物品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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