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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疫情防控“大检查”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 涉及食品领域3起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10    来源:泰州发布微信号    浏览次数:106    评论:0
导读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细落实防控措施,织密织牢疫情防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部署1月18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八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和综合执法大检查。现将第三批“大检查”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为进一步压紧压实“四方责任”,落细落实防控措施,织密织牢疫情防线,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要求,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指挥部部署1月18日起至3月15日,在全市开展为期八周的常态化疫情防控责任落实和综合执法大检查。现将第三批“大检查”典型案例公布,食品领域案例如下:

 

  一、高港区松火香蕉经营部涉嫌经营的食用农产品的食品相关产品(包装材料)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以及销售食用农产品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案

 

  2022年1月29日,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部门在执法检查中发现,高港区松火香蕉经营部购进进口香蕉时未向供货商索要包括核酸检测证明在内的相关资质材料,销售时亦未能提供,带来疫情输入风险。

 

  监管部门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第一款的规定,拟责令相关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作行政处罚如下:1. 警告;2. 罚款50000元,上缴国库。

 

  三、泰兴市裕辉食品有限公司防疫措施落实不到位案

 

  2022年1月29日,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在疫情常态化防控督查中发现,泰兴市裕辉食品有限公司进口食品从业人员未按要求进行核酸检测,违反了泰州市《关于调整部分重要人群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频次的通知》规定。

 

  监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五十一条规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整改,并依法予以警告。

 

  五、靖江市李磊餐饮店涉嫌经营无标签的冷冻预包装牛肉案

 

  2022年1月11日,靖江市市场监管局对靖江市李磊餐饮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店冰柜内有3箱冷冻预包装牛肉,没有标签。后查明,该店从无锡天蓬食品城1小摊贩手中购进上述冷冻预包装牛肉,该摊贩没有相关手续,当事人未了解该摊贩的个人情况,无有相关票据,且购进的预包装牛肉上无标签。该店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属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

 

  监管部门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拟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 没收3箱冷冻预包装牛肉;2. 罚款5000元,上缴国库。

 

  在新冠肺炎疫情延宕反复的情况下,泰州市民群众刚刚度过了一个健康祥和的新春佳节。过去的24个月,泰州一直保持所辖市(区)均为低风险,背后离不开“天使白”的风雨无阻、“警察蓝”的寒灯伴行、“志愿红”的用爱坚守,离不开全市各行各业所有人对防控政策的支持和配合。“大考”还在进行,低风险并不等于零风险。我们要继续坚持“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策略和“动态清零”的总方针不动摇,坚决克服麻痹思想、厌战情绪、侥幸心理、松懈心态,推动人人都承担起责任、履行好义务,做好个人、家庭、企业单位防护,通过政府、社会与个人的携手努力,不断巩固来之不易的疫情防控成果。友情提示近期拟来(返)泰人员,在启程前应主动关注自己的旅居史以及泰州市最新防控政策,抵泰后需及时向所在村居、单位或入住酒店报备行程信息,在泰期间要自觉配合落实重点场所测温、验码、戴口罩以及核酸“应检尽检”、疫苗“应种尽种”等防控要求,保护好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泰州市新冠肺炎疫情

 

  联防联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2月9日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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