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查,当事人生产的“泸坊人参酒”标签标注有“配料与辅料:白酒、水、人参(人工种植)”。
原国家卫生部《关于批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的公告》(2012年第17号)批准了人参(人工种植)为新资源食品,在该公告附件中注明了人参(人工种植)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有:孕妇、哺乳期妇女及14周岁以下儿童不宜食用,标签、说明书中应当标注不适宜人群和食用限量。而当事人在其生产的“泸坊人参酒”标签上未把“哺乳期妇女”标注为不适宜人群。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泸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处以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下一步,泸州市市场监管系统将继续深入实施“白酒品质提升工程”,严厉打击白酒生产经营环节违法行为,净化白酒市场秩序,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全市白酒产业高质量发展。
信息来源:泸县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