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由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张某某等19人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一审宣判,县人民法院以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主犯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百万元;另外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至七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某策划、组织人员销售添加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西地那非的“金葫芦”“鹿鞭参蛹片”等男性壮阳产品,销售金额人民币760.2738万元。经检验检测中心鉴定:由张某某等人2019年销售、由被害人提供的“金葫芦”“鹿鞭参蛹片”中均含有“他达那非”“西地那非”成份。
公诉机关认为,本案被告人张某某等人为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将低价购进的添加了有毒、有害成份“他达那非”“西地那非”的“三无产品”,伪装成可以调理男性性功能的保健品,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广告,并聘请无从医经历的胡某某、郭某某等多人冒充医师,通过欺骗手段以数十倍的高价售出,涉案金额高达800余万元,令人触目惊心,依法应予严惩。
案件立案后,检察机关第一时间指派业务骨干依法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先后审查卷宗24册,提审犯罪嫌疑人28人次,反复向犯罪嫌疑人宣传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详细说明量刑依据,实现了部分犯罪嫌疑人从最开始不配合办案、不认罪到认罪认罚的态度转变,保证了案件依法办理。
本案的成功办理,是检察机关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四个最严”要求的有力实践,为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提供了坚强法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