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杨某、郭某涉嫌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制品案
2021年12月11日,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群众举报称“其购买了2名外地口音人员到店推销的牛肉,后发现该牛肉为假牛肉(实际是猪肉)”。执法人员随即联合公安机关赶往当事人销售现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法提供所售肉类的检验检疫证明。执法人员遂对上述肉类236.2公斤实施了扣押,同日立案调查。经查,2名涉嫌销售“假牛肉”的当事人系重庆市人,销售的肉类自巴中西高速收费站附近一流动摊贩处以36.00元/公斤购进,随后运至南江县城以46.00元/公斤的价格进行销售。
当事人销售未按规定检验检疫肉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3: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王某涉嫌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案
2022年1月13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王某经营摊点进行现场检查,发现摊点摆放有“圣龙肾宝片”“藏药秘方虫草十八鞭”“美国伟哥”“美国肾黄金”“植物伟哥”等产品,上述产品均未标注生产许可证编号,执法人员现场对上述产品予以扣押。同日,委托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对扣押物品中的“圣龙肾宝片”“秘方虫草十八鞭”“美国伟哥”“美国肾黄金”抽样检验。报告结论显示上述四个品种均检出药品西地那非成分。当事人经营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6: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巴州区某水产行涉嫌经营野生渔获物案
2022年1月25日,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区公安、区水产渔政等部门对巴州区曾口镇某水产行进行联动执法检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三袋疑似野生鱼,经执法人员现场拆封发现鲤鱼40斤28尾、鲫鱼13.8斤43尾、蛇鱼3.1斤1尾、鳜鱼(刺茄包)1.9斤5尾、宽口光唇0.6斤4尾、黄颡鱼(黄角浪)3.6斤22尾,共计63斤103尾。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渔获物的来源和相关凭证,经巴州区水产渔政认定上述水产品均为野生鱼,执法人员随即对该批野生鱼采取行政强制措施。
当事人经营上述野生渔获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
案例9: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办平昌县某超市涉嫌未在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标志案
2022年1月5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平昌县邱家小学对面的某超市开展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经营有“马六甲”“国窖1573”“江口醇”“小角楼”“泸州老窖”“郎酒”等酒类产品,未在经营场所内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当事人作为酒类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内显着位置设置不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的标志,且其经营场所位于学校附近,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查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