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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钢城区曝光2月份食品药品违法案件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2-26    来源: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935    评论:0
导读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份查办的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根据《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在食品药品执法办案中落实“四个最严”要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要求,现将济南市钢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2月份查办的食品药品案件曝光如下:

 

  一、莱芜鲁百商贸有限公司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甜椒)案

 

  当事人经营的甜椒经监督抽检农药噻虫胺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299.6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济南十八家家悦超市有限公司钢城城子坡店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胡萝卜)案

 

  当事人经营的胡萝卜经监督抽检农药甲拌磷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59.6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莱芜市钢城区凯源水果经营部经营农药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香蕉)案

 

  当事人经营的香蕉经监督抽检农药吡虫啉残留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191.04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四、济南市钢城区华诺副食批发部经营经营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预包装食品案

 

  当事人经营的饮用天然泉水亚硝酸盐(以NO2-计)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当事人没收违法所得34元和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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