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6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通知,湖南省产商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1年11月25日对当事人郴州市北湖区鑫沙苑农贸市场商户尹朝阳销售的本粉一号(传统切粉)(生产日期:2021-11-25,生产者名称: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抽样检验,所检项目“脱氧乙酸及其钠盐(以脱氧乙酸计)”实测值为0.0756g/kg,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该项目标准指标“不得使用”之规定,检验结论为不合格(NO:S2021-J24959)。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2月7日将上述检验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复检或提出异议。
我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上述该批次监督抽检不合格食品进行了风险控制和核查处置,现将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当事人于2021年11月25日从湖南本粉食品有限公司购进该公司生产的本粉一号(传统切粉)(生产日期:2021-11-25)30kg,购进价格2元/kg,销售价格4元/kg.截止我局查处之日,当事人所购上述批次本粉一号(传统切粉)已销售25kg(含抽检机构购买5kg),剩余5公斤自行销毁。
鉴于当事人依法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食品数量少,货值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之规定,可对其免予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对其不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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