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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商家还未建成“阳光厨房”、不使用“外卖封签”?乐清已发出59份责令改正通知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2    来源:乐清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222    评论:0
导读

3月1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全市网络餐饮单位督查专项行动,向全市外卖商家发放《致全市网络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全力引导督促外卖商家建设“阳光厨房”,全面使用“外卖封签”及“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截至当天下午14时,已发放《致全市网络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1000份,全市已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59份。

  2022年3月1日,《浙江省电子商务条例》正式实施,根据有关规定,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3月1日,乐清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了全市网络餐饮单位督查专项行动,向全市外卖商家发放《致全市网络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全力引导督促外卖商家建设“阳光厨房”,全面使用“外卖封签”及“浙江外卖在线”商户端,截至当天下午14时,已发放《致全市网络餐饮经营者的一封信》1000份,全市已开出《责令改正通知书》59份。

 

  在此,乐清市市场监管局温馨提示:

 

  张贴“外卖封签”是保障外卖配送环节食品安全的重要措施,能有效防止外送餐食外包装在运送过程中被人为拆启或意外破坏。因此,网络餐饮经营单位要正确使用外卖封签,确保每一份外卖食品均贴有“外卖封签”。餐饮外卖配送人员、消费者发现网络餐饮服务提供者未规范使用外卖封签的,可以拒收,也可以固定相关证据后拨打“12345”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举报。

 

  相关法规规定如下:

 

  《浙江省电子商条例》第十六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在经营者信息页面的显著位置以视频形式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并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应当为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履行前款规定的公开义务提供技术支持。

 

  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未按规定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或者封签损坏的,网约配送员有权拒绝配送,消费者有权拒绝签收。

 

  第二十九条:提供网络餐饮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实时公开食品加工制作现场或者未使用封签对配送的食品予以封口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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