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冻食品工业网

扫一扫关注

当前位置: 首页 » 行业资讯 » 国内资讯 » 正文

【以案释法】某商贸公司篡改食品生产日期案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03    来源:铜陵市法治宣传教育微信号    浏览次数:910    评论:0
导读

2021年7月23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依法对某商贸公司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发现有松香水,喷码设备,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以及使用后的标签贴纸废纸。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以及喷码机、松香水、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等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一、案情简介

 

  2021年7月23日,铜官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根据前期掌握的线索,依法对某商贸公司的仓库进行突击检查。执法人员在该仓库发现有松香水,喷码设备,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以及使用后的标签贴纸废纸。

 

  经当事人确认,执法人员依法对涉案食品以及喷码机、松香水、印有生产日期的标签贴纸等作案工具进行了扣押,并于当日依法对当事人涉嫌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二、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预包装及散装食品批发业务。因库存的芝麻官牌罐头及黑牛系列食品积压较多,当事人遂对上述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篡改。篡改日期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通过用水浸泡的方式去除原有含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然后重新粘贴印有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标签,另外一种是使用松香水擦去原有的生产日期,然后使用喷码机标注虚假的生产日期。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已篡改和正在篡改的涉案食品具体数量分别为罐头675瓶,麦片116袋,礼盒9盒。截至案发之日,当事人违法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为6669元,违法所得为260元。

 

  2021年9月18日,区市场监管局向当事人下达处罚决定书,依法对其处罚款5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60元,并没收涉案食品及涉案工具。

 

  三、法律分析

 

  在对当事人经营篡改生产日期的产品如何定性上,办案人员产生了意见分歧:

 

  一种意见认为,根据GB7718-2011《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规定,生产日期标示不得另外加贴、补印或篡改。涉案产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当事人的行为应当被定性为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预包装食品;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当事人行为属于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本案中,当事人作为食品批发企业,将召回的临期或者过期食品,通过重新粘贴标签或者重新标注生产日期的方式,对涉案食品的生产日期进行虚假标注的行为,既不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其定性条款并不冲突。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还是《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中都明确规定预包装食品应当有标签,标签不得含有虚假内容,生产日期是食品标签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在本案如何处罚时,办案人员也持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给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对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违法行为处罚标准较低,五千元起罚,但是条款中特意将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违法行为单独列出来,按照五万元起罚。

 

  本案经讨论,认为为切实保障食品安全,按第一种处罚意见更为合适。

 

  四、典型意义

 

  本案的成功查处,充分落实了“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四个最严要求,切实加强了食品安全监管,严惩食品违法行为,有效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民以食为天,安全是食品消费的最低要求,食品安全关乎百姓的健康生命。人人都需要安全的食品,人人都要维护食品安全。保障食品安全是所有食品生产经营者和各级政府及有关监管部门的法定责任。要不断加大监管力度,通过增强生产经营者的外部约束力,促使其自身管理能力稳步提高。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牢牢守护百姓“舌尖上的安全”。消费者一旦发现食品安全问题,也应仔细鉴别和留存证据,切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希望生产经营者的诚信经营、行政机关严格执法、人民群众广泛监督的“组合拳”,能形成守护食品安全的强大合力,共同营造安全可靠的食品卫生环境。

 

文章来源|铜陵市铜官区法宣办 

 
(文/小编)
免责声明
•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文出处:https://www.cnffc.cn/news/202203/03/103129.html 。如若文中涉及有违公德、触犯法律的内容,一经发现,立即删除,作者需自行承担相应责任。涉及到版权或其他问题,请及时联系我们web@cnffc.cn。
0相关评论
 

Copyright © 2011-2020 冷冻食品工业网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食品工业协会冷冻冷藏食品专业委员会主办    络为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技术维护

粤ICP备1906176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