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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启动酒类市场专项执法检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4    来源: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浏览次数:805    评论:0
导读

近期,为积极回应消费者对高质量、高品质酒类食品的新需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太原市酒类协会开展酒类市场专项监督检查,以检查标识标签为切入点,以查验进销货票据为手段,以开展白酒新标准宣讲为依托,对酒类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严查“三无”产品等不规范标注酒类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严查售卖“金箔酒”的行为。

  近期,为积极回应消费者对高质量、高品质酒类食品的新需求,切实消除安全隐患。太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太原市酒类协会开展酒类市场专项监督检查,以检查标识标签为切入点,以查验进销货票据为手段,以开展白酒新标准宣讲为依托,对酒类市场进行全面检查,严查“三无”产品等不规范标注酒类标签标识的行为,严查不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严查售卖“金箔酒”的行为。

 

  一、严查不规范标注酒类标签标识行为。着重检查标签、说明书应标示内容是否完整、真实,是否含有虚假内容,是否存在篡改食品生产日期、违法涂改标签等行为;食品名称标示是否真实、准确,是否存在利用字号大小或色差误导消费者问题;标签或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或含有一种或多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成分,是否标示出所强调配料或成分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是否存在“特供”“专供”等虚假标识。

 

  二、严查不履行进货查验与记录制度的行为。以检查酒类食品进货票据为切入点,严把酒类食品质量进货关。督促酒类经营者规范开具、索要和保存相关证明文件以及销售票据。对未按要求建立进销货台账、索要相关证明文件的,要依法责令经营者限期整改,确保经营的酒类食品来源合法、质量可靠、去向可循。

 

  三、严查售卖“金箔酒”的行为。根据我国相关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及食品安全标准规定,金银箔粉既不是食品生产原料,也不是食品添加剂,更不能用于食品生产经营。酒类经营者不得采购销售“金箔酒”等含金银箔粉的酒,对检查中发现售卖“金箔酒”的,将依法下架,严肃查处。

 

  专项执法期间,执法人员、行业协会负责人还就即将实施的《白酒工业术语》和《饮料酒术语和分类》两项国家标准,进行重点讲解、深入解读,督促广大经营者主动对标、客观宣传,引导消费者通过标签标识理性做出消费选择。

 

  (食品流通监管科)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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