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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海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5    来源:海宁市场监管微信号    浏览次数:68    评论:0
导读

2021年海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

  2021年海宁市食品药品安全十大典型案例,如下:

 

  一、石某丽销售含有西地那非的有毒有害食品案

 

  2020年初,海盐县市场监管局联合海盐县公安局查获一起多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2021年4月27日,经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认定,该案同案犯石某丽尚不构成刑事犯罪,海盐县公安局依法将石某丽涉嫌行政违法行为移送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JGELZ 精戈速溶咖啡固体饮料”270盒,货款共计32700元。截止到案发,上述食品当事人通过微信对外销售或随销售其他产品赠与他人226盒,获利825元,剩余44盒被海盐县公安局查获(随刑案处理)。上述“精戈咖啡”经检验,含有“西地那非”成分,应认定为有毒有害食品。

 

  2021年8月1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石某丽作出没收违法所得825元,罚款人民币654000元的行政处罚。

 

  二、海宁某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案

 

  2021年2月10日,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海宁某昇冷冻食品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公司仓库内发现待销售的5件进口冷冻去骨牛前腱肉,原产地:乌拉圭,生产厂家SOMICAR  S.A,生产批次号:20201012-20201126,当事人至案发未在“浙冷链”系统对上述产品进行扫码入库。

 

  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曾于2021年1月26日对当事人未按规定要求销售食品作出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并责令其改正。当事人未整改到位,2021年3月26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海宁市某大食品有限公司违反食品安全管理规定案

 

  2021年2月22日,海宁市某大食品有限公司因生产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而受到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2021年10月至11月间,经消费者举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检查并抽样检测,又发现当事人生产并销售的庆云香菇和白木耳产品,其包装袋上标示的能量值不符合国家《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 28050-2011)标准要求;黑芝麻产品包装袋上标示的蛋白质质量指标不符合《芝麻》(GB/T 11761-20064.2.1)标准规定;庆元香菇产品包装袋上标示的碳水化合物含量明显违反常理,且其包装上标示的产品执行标准“GB 2760”明显错误;枸杞子产品包装袋上未标示产品质量等级,不符合枸杞产品国家标准GB/T 18672-2014要求;意宝葡萄干(规格:200g/袋)标注的营养成分经检测不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标准要求。另查明,当事人在分装生产过程中存在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行为。

 

  鉴于上述事实,2021年12月28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生产的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意宝庆元香菇15袋、意宝白木耳20袋、庆元香菇包装袋89个、意宝白木耳包装袋102个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人民币45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当事人未按规定实施生产经营过程控制行为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四、崔某强无证无照从事食品经营案

 

  2021年6月3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宏路22号职工宿舍楼一楼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该店招牌是“蒲岐海鲜私厨”,店内面积200平方米,内有厨房1间,冷菜间1间,大厅1个,包厢6间,店内有炉台、冰箱、冰柜、消毒柜等厨房设施,现场另有10张餐桌及椅子若干。现场有员工3名,冰柜、冰箱内的食材均为用于餐饮加工的食材,当事人现场无法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经查,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也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于2021年3月5日开始,在海宁市海昌街道双宏路22号职工宿舍楼一楼四间房屋,开设餐饮店从事餐饮服务活动。根据现场查获及当事人提供的结账单据,可查实当事人经营额共计6183元,故当事人违法所得为6183元。

 

  2021年8月1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6183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五、海宁市某绿种植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普通白菜案

 

  2021年4月16日,海宁市农业农村局对位于海宁市长安镇泰山村的海宁市某绿种植有限公司种植的普通白菜(正上市销售)进行抽检,经检测,啶虫脒含量1.2mg/kg,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2763-2019)规定,为不合格农产品。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经复检仍不合格。经查,当事人种植的普通白菜在销售前约10日使用过10%啶虫脒·哒螨灵微乳剂农药。至案发,该批普通白菜已全部采收,共销售普通白菜1980千克,销售均价1元/千克,销售款1983元。

 

  2021年7月2日,海宁市农业农村局依法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983元,罚款人民币1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海宁市海洲街道某海熟食店生产销售不合格食品案

 

  2021年5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生产加工的酱牛肉(加工日期2021年5月13日)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该产品胭脂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1年6月10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NO:21JF0513134,并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被抽检批次的酱牛肉。2021年6月25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加工区域发现两名工作人员正在进行熟食加工制作,并在加工区域发现一瓶已开封橙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净含量300克,标识写有配料:食用盐(60%)、日落黄(32%)、胭脂红(8%),使用范围:果蔬汁(浆)类饮料。因当事人未做销售记录,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2021年9月,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已开封橙黄(食品添加剂复配着色剂),罚款人民币10500元的行政处罚。

 

  七、海宁市海昌某珠副食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假冒牛栏山白酒案

 

  2021年4月21日,当事人从微信上买家处以700元的价格购入新一代牛栏山陈酿白酒6箱共72瓶,标称生产者名称为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香河生产基地。购进后以15元每瓶的价格在店内销售。上述白酒经检验,酒精度项目不符合GB/T20822-2007以及标签标示值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另查明,2021年3月3日、3月23日,当事人先后各以1160元的价格从微信上买家处购入牛栏山陈酿白酒200瓶(265ML/瓶)、120瓶(500ML/瓶)。至2021年7月16日被查案发,当事人已累计销售上述3种规格白酒销售额2548.5元,未销售白酒货值1822.5元,违法经营额共计4371元。上述3种规格的白酒经鉴定,系假冒牛栏山注册商标的白酒。

 

  2021年9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牛栏山白酒共220瓶,罚款人民币2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八、嘉兴某生酒业有限公司生产销售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案

 

  2021年4月2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关于“商家销售的‘云生谣杨梅酒’未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等警示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举报材料。经现场检查,未发现“云生谣杨梅酒”库存产品。经进一步调查,当事人确认销售过“云生谣杨梅酒”,当事人2021年1月委托仙居县车头酿造厂生产的“云生谣杨梅酒”产品标签标注“酒精浓度20%VOL”,属于发酵酒,根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发酵酒以及其配制酒》要求,应标示“过量饮酒有害健康”,可同时标示其他警示语。当事人的“云生谣杨梅酒”产品标签没有“过量饮酒有害健康”相关标示,不符合规定。

 

  2021年7月15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元的行政处罚。


  九、海宁市海州街道某丰副食品店无证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1年7月5日,执法人员对海宁市海州街道某丰副食品店检查时,在该店发现有一次性使用注射器(第三类医疗器械)销售,但该店未能出示有效医疗器械经营资质。

 

  当事人从天猫上购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40支(规格为5ml的20支,规格为2.5ml的20支)并放在店内销售,同时将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上架饿了么平台进行销售。至2021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为止,在当事人店内发现规格为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12支,规格为2.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12支,并在当日将上述“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从饿了么平台上下架。经查,当事人共销售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8支,销售价格为6元/支,销售金额48元,2.5ml的“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8支,销售价格为5元/支,销售金额40元。根据《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属于注输、护理和防护器械--02无菌注射器,管理类别为三类,当事人未办理《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属于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认定本案货值金额220元,违法所得88元。

 

  2021年9月13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作出没收“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 带针”24支,没收违法所得88元,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许某等人未经许可经营药品案

 

  2020年12月7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线索通报查明:当事人许某于2018年5月29日起,从某批发公司购进药品“人血白蛋白”,并销售给他人。截止到案发,许某共向某批发公司购进药品“人血白蛋白”51次,905支,进购金额242535元。上述人血白蛋白,当事人许某以260元/支的价额销售给当事人洪某霞390支(规格:5g*50ml(10%)),当事人洪某霞再以300元/支的价额销售给他人。

 

  当事人许某等人未获取药品经营许可证从事药品销售活动的违法行为涉嫌刑事犯罪。2021年12月30日,海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以上案例及其他更多案件,均已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zj.gsxt.gov.cn/index.html)以及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www.zjzwfw.gov.cn/zjzw/punish/frontpunish/showadmins.do?webId=1)公示。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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