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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系列宣传】大同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涉及食品案例3个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大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微信号    浏览次数:70    评论:0
导读

大同市2021年度消费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公布,涉及食品案例3个。

  大同市云冈区某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云冈区某平价烟酒店销售篡改过生产日期的过期饮料。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查,当事人于2020年5月在大同市云冈区某经销部进了共50箱饮料,由于长期未能售出,导致大量饮料过期,无法销售。为了可以继续销售,当事人篡改了生产日期。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饮料共38箱,罚款85000元的行政处罚。

 

  大同市云冈区某超市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案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23日,云冈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群众举报案件线索对当事人进行调查。经立案查明,当事人于2020年12月22日从大同市平城区某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美洋洋 羔羊上脑”进行销售。《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规定,新获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SC标志”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当事人经营的“美洋洋 羔羊上脑”生产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故应使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标识“SC”。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1.没收“美洋洋 羔羊上脑”25盒;2.处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桂林智强食品开发有限公司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案情简介:2021年7月23日,平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北关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到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书面投诉,投诉大同平城区某超市销售的“智力”山东阿胶蛋白粉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合法权益,办案单位执法人员随即到该超市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在保健品区域陈列的涉案产品外包装和小包装罐体上使用的图形与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的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涉嫌销售侵犯东阿阿胶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相关规定,执法人员现场扣押了上述涉案商品,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关键词: 食品,食品安全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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