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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度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食品领域1例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3-16    来源:江苏高院微信号    浏览次数:303    评论:0
导读

某公司系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该公司在明知其采购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通过销售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分布在全国 18 个省份的 50 余名商户,销售量达1926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4万余元。案发后未销售的咖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查获的假冒“星巴克”商标速溶咖啡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某公司最终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消费者是市场的重要参与者,也是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推动者。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对规范市场秩序,提升消费者信心、维护经济安全与稳定、推动人民生活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消费市场受国内国际经济形势和疫情的影响,呈现出一些新的特点,省法院与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联合发布2021年以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引导广大消费者理性维权、依法维权,提醒经营者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共同创建诚实守信、绿色健康的消费市场环境。


  销售假冒“星巴克”品牌的咖啡,应对消费者承担惩罚性赔偿


  江苏省消保委


  案情

 

  某公司系专门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经营活动的公司。该公司在明知其采购的速溶咖啡为假冒“星巴克”注册商标商品的情况下,仍以单位名义,通过销售员推销、物流发货等方式,先后销售给分布在全国 18 个省份的 50 余名商户,销售量达19264件,销售金额共计人民币724万余元。案发后未销售的咖啡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查获的假冒“星巴克”商标速溶咖啡符合GB7101-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的标准要求。某公司最终被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二十万元。

 

  江苏省消保委为维护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起公益诉讼,要求某公司承担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惩罚性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公益诉讼请求,判决某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的惩罚性赔偿金2172万元。

 

  点评

 

  该案某公司制假售假,严重侵害不特定多数群体的利益,严重侵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和市场秩序,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民事领域,该公司明知对外销售的咖啡假冒“星巴克”商标,却故意隐瞒事实真相,以假充真,构成欺诈,法院依法判决该公司承担销售金额三倍赔偿,彰显了司法裁判坚决制止售假行为的决心。

 

江苏省消保委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规定,及时对本案提起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全面、有效地维护了不特定多数消费群体的利益和市场秩序,打击了违法者制假售假的嚣张气焰,发挥了公益诉讼制度的价值。 

 
(文/小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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